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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惡房東!租賃新法列「張淑晶條款」最高可罰30萬

2018/07/04 10:53 東森財經新聞

過去不少房客因為受惡房東「張淑晶」壓榨而吃虧,地檢署偵辦發現,她使用4個月違約金、修繕賠償家具設備、恣意更改合約內容、不實廣告、退租不點交等5大手法詐財,遭判刑8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被稱為「張淑晶條款」的租賃專法上月27日正式上路。(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而被稱為「張淑晶條款」的租賃專法上月27日正式上路後,提供租賃雙方權益保障,包括租稅優惠、專業諮詢、包租代管等。對於押金、修繕、提前終止租約、爭議調處等,具體列出責任歸屬,降低模糊空間,讓租客房東有保障。

 

內政部新修正「房屋租賃新制」,包括以下四大要點:

 

1.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

 

2.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違約賠償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3.契約上應確實載明修繕責任歸屬:常見房屋租賃糾紛,包括提前終止租約、房東要求過高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修繕費用、租屋衍生稅費負擔及房屋返還等爭議,都應於契約上明定記載。

 

4.若房東未符合新規定契約,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簽,或向地方政府地政局處加以檢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緩。

 

▲租賃新法勢必衝擊房東。(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有網友贊同,「老天有眼,加嚴逞罰一些惡房東,讓惡房東不能做壞事。」,但也有租屋族質疑,「新法可提高租屋透明度,但因現行很多房東未繳稅,一旦未來透過仲介,租金恐不減反增。」房東則解釋,「有空房就是租給熟人,不需要也不會想透過第三方重新仲介或找房客。 」

 

不過也有人站在房東立場呼籲,「麻煩也制定一下惡房客條款好嗎?平衡一下雙方!有房客押金都扣完了,不繳房租,擺爛不搬走的,房子給你惡搞的,房東權益在哪裡?」

 

 

「惡房東」張淑晶因為多次坑殺房客,遭到各界人士控告詐欺等多項罪名,新北地檢署認定160人受害,將張淑晶和合夥人黃鐸一併起訴,並對張淑晶求刑8年,新北地院今天(3)首波偵結,針對其中78人受害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7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年2月,讓張淑晶成為首位設局坑騙房客遭判刑的房東,全案仍可上訴。

 

惡房東張淑晶自2013年起在房屋租賃契約動手腳,趁機灌水「提前解約須付4個月租金」、「不接電話沒收押租金」等條約,以未蓋騎縫章的租約與房客簽約,藉此坑殺房客,還對房客提告索賠押金、違約金。

 

新北地檢署認定160人受害,將張淑晶和合夥人黃鐸一併起訴,並對張淑晶求刑8年,新北地院今天(3)首波偵結,針對其中78人受害部分,判張淑晶9年4月徒刑,也讓她成為首位設局坑騙房客被判刑的房東,黃鐸則被判無罪。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張淑晶(49歲)和黃鐸(55歲)從2013年起,在新北市中和、板橋等處用低價承租5間房屋當二房東,對外宣稱全新裝潢、水泥隔間,藉此吸引房客上門,實際卻是用劣質材料隔成套房,以9500元不等金額分租給學生、社會新鮮人、單親媽媽等弱勢族群。


 
檢警表示,張女故意和房客簽訂A4大的「散裝租約」,且簽約後藉故不給影本或只給部分,由於未蓋騎縫章,她再趁機私下增張夾帶「提前解約須付4個月租金」、「房客不接電話沒收押租金」等坑殺條款。

 

檢方痛斥,張女自以為濫訟成專業,還向多數承租人謊稱自己是律師,甚至還上電視節目公然指責承租人,行為惡劣態度囂張,且在檢方開庭時不斷以「請將證物還給我,否則無法表示意見」等語做為辯解,就連與契約無關的問題,也持一樣的態度,與法院羈押庭時,配合法官訊問的態度差別甚大。

 

張淑晶曾因提告件數異常,被新北地檢署調查約談,訊後遭檢察官聲押,但新北地院認為張淑晶僅涉誣告罪,無逃亡、串證之虞,裁定無保請回。檢方則認定張淑晶和黃鐸詐取押金、違約金,痛批張女耍盡手段、行為惡劣、態度囂張,且犯後否認而毫無悔意,依詐欺、恐嚇、誣告等罪將兩人一併起訴。

 

▲檢方痛斥,張淑晶自以為濫訟成專業,還向多數承租人謊稱自己是律師,甚至還上電視節目公然指責承租人,行為惡劣態度囂張。(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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