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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銷保單太擾民?金管會:民眾拒絕時應立即停止

2019/02/12 13:46 東森財經新聞
電銷保單太擾民?金管會:民眾拒絕時應立即停止

▲金管會。( 圖/中央社提供)

 

市面上充斥著「優惠理財方案」、「限量優惠專案」,不少民眾可能都接過銀行的行銷電話,有些中長期「存款配息優惠方案」,其實就是所謂的保單。金管會昨(11)日公布修正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規定,明訂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時,應向消費者說明,如果消費者拒絕時,電話行銷人員應立即停止。

 

據《經濟日報》報導,金管會昨(11)日公布修正「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名稱修正為「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保險局官員表示,這次修正主要有兩大重點,包括第一,明訂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所屬電話行銷人員,應向消費者說明,消費者如在電話線上表達拒絕接受行銷時,電話行銷人員應立即停止行銷。一旦業者違反規定,較更有明確的處罰依據。

 

第二,保險公司及保經代公司的電話行銷都規定在原有注意事項中,但保經代公司部分,僅有一、二條原則性的規定,讓保經代公司在適用上有困擾,因此這次逐條明列清楚。

 

▲金管會昨(11)日公布修正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規定,明訂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時,應向消費者說明,如果消費者拒絕時,電話行銷人員應立即停止。( 圖/翻攝自Flickr)

 

過去保經代業者常反映保險公司訂定電話行銷內規流程,必須提報產、壽險公會,但保經代公司訂定電話行銷內規流程,是否需要提報所屬公會,則無明確規定,這次也一併明訂清楚,必須提報所屬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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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海外就醫花15萬「產險只賠3萬」保戶提2點獲全賠

▲有一名保戶向產險公司投保旅遊綜合保險,結果在海外就醫花了15萬多元,保險公司僅願意賠3萬元。( 圖 / Pixabay )

 

實支沒有實付?有一名民眾保了實支實付的「海外突發疾病醫療」,理賠金額上限150萬元,結果該名保戶在國外身體不適急診共花了15多萬元,但保險公司僅願意理賠3萬元,保戶氣得投訴,最後因業務員說明錯誤且未給保單條款,判保險公司須15多萬元全賠。

 

▲該名保戶到美國後,因腸道不適等因素,二度在美國醫院急診,總共花費了15萬多元的醫療費。( 圖 / Pixabay )

 

前一陣子有一名保戶到美國西雅圖出差一個月,在出發前向產險公司投保旅遊綜合保險,內容是「死殘500萬、醫療實支實付50萬、突發疾病100萬,保費2,063元」。此外,業務員還特地向保戶說明「醫療實支實付跟突發疾病在國外都建議要投保,如果在國外就醫本身就很昂貴」。

 

▲保險公司以「限額最多3萬元」為由,少賠了12萬多元,因此該名保戶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圖 / Pixabay )

 

不料後來該名保戶到美國後,因腸道不適等因素,二度在美國醫院急診,總共花費了15萬多元的醫療費,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業務員還說只要到當地合法經營的醫院就診,並申請醫療診斷書和收據,即可在辦理額度內的實支實付,但最後保險公司又以「限額最多3萬元」為由少賠了12萬多元,因此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保險公司及業務員無法舉證保險契約條款,是否確實交給保戶審閱,並說明理賠權益的總額限制等重要內容。( 圖 / Pixabay )

 

幸好這位保戶有留下與業務員對話的證據,表示當時有再次用LINE向業務員詢問是否會理賠急診等費用,業務員還回覆說「至於保險醫療部分共有150萬可以申請,到時候我會協助辦理這理賠部分」、「只要是中、英文診斷書,其實可以不用去健保局核退,因為核退需一兩週的時間,直接送理賠,就照我們所支付的金額全部賠付」。

 

另外,保險公司及業務員都無法舉證保險契約條款,是否確實於契約簽訂前或簽訂時,交給保戶審閱,並說明理賠權益的總額限制等重要內容。因此評議中心認為「保險契約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業務員對保戶所做的說明」,故判保險公司須將理賠差額的12萬元補足給保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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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都讓你亂簽名嗎?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有一名父親在13年前,當要保人代被保險人的女兒簽名投保,如今父親以「保單無效」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並加計利息,一審遭到駁回,上訴後竟然逆轉勝,從保險公司手上拿到保費加利息合計751萬元。

 

▲二審法院判決出爐,安聯需返還不當得利的500萬元保費及251萬元的法定利息。( 圖 / 東森新聞 )

 

在2006年的時候,一名林姓男子幫女兒保保險,透過了中信保經向安聯人壽買了2張投資型壽險,保費總共500萬元,而當時林男代7歲的女兒簽名,業務員卻沒有阻止,安聯的核保部門也沒有深究契約效力,林男便以「保單無效」上訴,一審遭到駁回,如今二審法院判決大逆轉,安聯需退還不當得利的500萬元保費及251萬元的法定利息。

 

一審法官駁回理由:
(1)中信保經的業務員代替安聯招攬保險,並代收保書並不負責核保,業務員不見得清楚了解,契約是否符合生效條件。

(2)2006年林男的女兒才7歲,林男身為法定代言人,並沒有積極舉證安聯在明知要保書代簽會「保單無效」,還惡意收取500萬保費。

(3)2010年林男就曾對連動債保單不滿意而向安聯投訴,當時安聯提出用旅遊券等補償虧損金額,但林男拒絕,要求解約並退還保費、利息,因主要爭執的點在安聯如何解決保單虧損的問題,並沒有提及代簽保單之事。

(4)2014年林男向評議中心申請,要求安聯退還當下的保單現存價值加利息497萬元,安聯最終在2016年將500萬元保費全額退還,林男不應該再要更多。

 

林男上訴後,在二審勝訴:
(1)根據《保險法》第105條規定,應讓被保險人親簽來決定意願,所以即使是法定代理人代替簽名,都不符立法意旨,故主張契約無效是合理的。

(2)中信保經代安聯招攬保險,應視為安聯的代理人,在簽約當時除了簽名以外,其他手寫部分都是業務員填寫的,故業務員應該知道需親自簽名,而安聯更是無法推託,應退還保費500萬元加法定利息251萬元。

(3)法官認為業務員任由林男代簽名而沒有阻止,安聯的核保部門也沒有盡到深究契約效力的責任,無法證明林男是否有刻意隱瞞代簽。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圖 / Pixabay )

 

二審結果,法院判安聯需返還的500萬元以及42萬元配息,還要再給林男209萬元的利息,但全案仍可上訴。建議業務員簽約時,不要為了貪圖一時業績,而讓保戶代簽名,以免踢到鐵板,損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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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財經精選金管會保險電話行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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