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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首發利多 銀行對創投持股可達100% 將引上千億元活水投資

2017/10/24 18:30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顧立雄首發利多 銀行對創投持股可達100% 將引上千億元活水投資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上任以來祭出首項利多,他今 (24) 日親自主持金管會例會表示,為協助國內產業取得發展所需資金,並提升銀行業資金運用效率,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金管會將放寬銀行對創投事業持股比率上限,由現行 5% 提高至 100%。預計將可導引約新臺幣 1000 億元資金,投入國內實體產業發展。

顧立雄指出,依照銀行法第 74 條規定,商業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每一事業的投資持股比率不得超過 5%。主管機關在民國 87 年間,函釋創投事業屬於「非金融相關事業」,因此銀行對於每一創投事業的投資持股比率只能在 5% 以下。在未能參與經營管理的情形下,銀行對於投資創投事業多持保留態度。

顧立雄進一步表示,該函釋頒布迄今將近 20 年,考量國內工業銀行已經陸續退場,商業銀行對於支援產業發展應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另一方面,銀行體系存有餘裕資金,應可多元化資金運用管道,以提升資金運用效益,因此金管會決定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管理架構,放寬銀行對創投事業持股比率上限,由現行 5% 提高至 100%,期望能創造金融業與實體產業的雙贏局面。

不過,金管會指出,銀行投資單一創投事業持股比率則可達 100%,但基於風險控管,規定銀行直接投資創投事業的總投資金額,不得逾銀行淨值之 3%。

此外,比照金控法第 37 條第 5 項規定,銀行及其子公司對單一非上市或上櫃公司的持股比率,合計不得逾 15%,不過如果該銀行集團中,僅有創投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且投資未逾一定金額者,例如投資五加二產業、文創產業未逾 1.5 億元、投資其他產業未逾 5000 萬元,就不在此限。

金管會提醒,銀行計算資本時,投資創投事業的金額應自資本中扣除、創投事業的槓桿比率 (投資 / 淨值) 比照現行金控法對金控公司的限制,也就是不得逾 125%、相關申請程序依銀行法第 74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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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銀行創投金管會顧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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