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張A4就想收60萬! 他批房仲沒用「不值給6%」 業者嘆:沒那麼輕鬆
(2024/11/21 15:22)
曾文龍/清潔工好心介紹房屋 竟遭罰10萬? 「這條法」連房仲都未必懂
文/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主任 曾文龍
所謂「中人」介紹房屋買賣,在民國88年〈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通過之前都是合法的!「中人」就是民國18年通過的《民法.債篇》所謂的「居間」行為,也就是在買方賣方之間介紹房子。不管有沒有成交,都屬於居間行為,是合法的。一般也稱牽猴仔、掮客、中人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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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幾十年來買賣糾紛極多,中人介紹房屋買賣所產生的糾紛也常有所聞。民國88年,政府開始對介紹仲介房子有嚴格的規定,必須成立合法的仲介公司或代銷公司才能仲介或代理銷售房屋,而且成立公司的時候,就必須配備有國家考試合格的不動產經紀人。公司老闆本身必須通過政府的資格許可,且每一家公司至少須繳交營業保證金25萬元,公司也須加入不動產仲介公會或代銷公會。
不動產營業員規定嚴格 須經考試及格
從事房屋仲介或代銷的業務人員,必須通過內政部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的上課及考試及格,才能從事房屋介紹買賣的居間行為,可謂規定非常嚴格,也整頓了市場上許多脫序的行為。
▼房屋仲介或代銷的業務人員須通過考試。(示意圖/Pexels)
雖然24年過去了,以上的規定仍然很多人不知道,以為中人都是可以介紹房屋土地的。事實上若被檢舉,已經有很多人被縣市政府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被處罰新台幣10萬元到30萬元,「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罰金10萬起 連續營業關1年以下
如果連續營業,甚至有刑責1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多人不知道這一條,也不相信有這麼重的處罰,會反問說「什麼?我只是好心介紹房屋,就會被處罰10到30萬元?!怎麼可能這樣子就被關?!」
▼合法的仲介公司整頓了市場許多脫序行為。(示意圖/EBC地產王張琬聆攝)
媒體112年7月23日曾報載中人介紹房屋事件則更為嚴重,「房價愈飆愈高的新竹,日前爆出預售屋詐騙吸金案,黃姓中人(跑單幫的仲介)以可取得熱門建案或保留戶為由,向急於買房的竹科工程師收取四十萬至六十萬元的服務費,黃男甚至還提供假收據與假合約,繼續收取數百萬元建案工程款,之後卻避不見面,十多名受害人驚覺上當,指控其詐騙,金額總共超過四千五百萬」。
以上只要任何人有介紹房屋的中人行為,各縣市政府皆可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裁罰新台幣10萬元到30萬元,在全台灣各縣市都有裁罰的案例。被罰的中人非常不服氣,因此訴願尋求救濟,通常必敗!中人不服,憤而到行政法院提告縣政府或市政府,諸多判決書顯示也是必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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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介紹租屋被檢舉 連續行為遭拘役50日
還有更悲慘的,某一位清潔工在社區熱心介紹租屋,被檢舉裁罰10萬元,最後也是告到行政法院敗訴!但法官發現清潔工已經連續介紹好幾次,因此不得不根據第32條規定處以拘役50日! 那真是太悲慘了!不懂法律通常都會太悲慘!清潔工已經很窮了,到法院訴訟可能需要負擔律師費用,也要繳裁判費,只是為了一絲希望包青天法官可以撤銷縣政府對他的裁罰10萬元,卻要付出更多的損失及有刑責!不了解法律真是無語問蒼天了!
▼不了解法律真是無語問蒼天。(圖/Unsplash)
不管有無成交收取報酬 法條即金條
又例如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5號判決」,有位媽媽幫女兒的同學好心介紹老友的房子給他們去參考,然而好心的媽媽最後卻被投訴了,因為買到漏水屋,買賣雙方無法和平解決,因此沒有要求仲介費的媽媽也被投訴,進而裁罰10萬元。媽媽非常憤怒,告到法院也是敗訴!法官說根據第32條,10萬元已經是最低的裁罰了,而且仲介行為只要不是合法的仲介公司,不管有沒有成交,不管有沒有收取報酬,一樣要裁罰!
政府為了打炒房,112年7月1日《平均地權修正條例》實施後(特別是針對預售屋),對具炒作行為的中人或公司,亦可重罰100萬元到5000萬元!
全台灣每一個人都有可能好心去介紹買賣房屋,倒楣的就會惹來一身麻煩。然而法律規定就是如此,無人可以撼動!
●以上言論不代表EBC地產王立場
(封面示意圖/EBC地產王 張琬聆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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