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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1:26)
七旬翁撿回收度日 要子女月付2萬扶養費 法院「這理由」駁回
台南一名70歲男子與第一任老婆生下兩個女兒後離婚,雖然再婚過但沒有再生育其他子女,如今年邁又沒有穩定的收入,因此向法院要求的兩個女兒平均分擔扶養義務,各自每月支付他1萬0852元,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判決書指出,男子與他的第一任妻子生育了兩個女兒,兩人離婚時,長女約4歲,次女約2歲,雙方約定由第一任妻子使監護權。離婚後男子沒有再和這對母女聯絡,也從未對兩個女兒提供任何扶養。而後男子雖然再婚過,但沒有再生育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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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男子年近70歲,沒有穩定的收入或財產,獨自生活,因為過去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也無法領取老人年金,只能靠撿拾回收物品變賣為生。他曾向台南市某區公所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但因為兩個女兒是他的法定扶養義務人,經審查後被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因此申請遭到駁回。
男子因此要求他的兩個女兒平均分擔扶養義務,參照行政院公布的台南市每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費2萬1704元,男子向法院請求兩個女兒各自每月支付他1萬0852元,以幫助維持基本生活,直至他去世。。
法院開庭後,長女表示,雖然男子是她的生父,但從未履行過父親的責任,男子在與她母親婚姻期間,對家庭疏忽,沉迷於與其他異性交往,甚至帶異性友人回家發生不倫關係,讓年幼的自己目睹,這使得她母親不堪忍受,最終決定離婚。長女指出,母親在離婚後,無依無靠,艱難撫養兩個孩子,而男子則享受人生,再婚多次,從未關心過她們的生活,也沒有支付過任何子女養育費。
長女控訴,男子對她和妹妹的生活完全不聞不問,甚至在她們遇到困難時毫無幫助。她只能依靠母親的愛成長,對爸爸已經沒有期盼,也不願聯絡。因此長女認為,男子現在要求她負擔扶養義務並不公平,並依據法律第1118條之1主張,男子未在她成年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應免除她的扶養責任。次女也表示,男子對她的成長過程毫無參與,離婚後就與母女三人斷絕聯繫,對她的生活完全漠不關心。所有困難時刻都是母親和姊姊陪伴她度過的,因此也主張免除自己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酌後認為,雖然男子沒有任何補助或津貼,也無退休金或保險給付,每月靠回收物品變賣,收入約6000元至1萬元,生活十分拮据,由於收入不足,他無力繳納健保費和國民年金保費。但法院指出,男子確實未履行過對兩個女兒的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根據法律規定,兩名女兒不應負擔對男子的扶養義務,因此駁回男子的請求,兩位女兒免除扶養責任。
(封面示意圖/Pexels)
●以上言論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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