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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股:大踢表決權數屬私權?大同律師團稱非主管機關可認定,民事法院可裁判

2020/07/01 09:05 財訊快報/記者王宜弘報導

大同(2371)股東會引用企業併購法剔除逾五成表決權數,引起軒然大波,週二(30日)晚間赴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律師團指出,關於認定違法的權責問題,屬私權事項,不是行政裁決事項,如有爭議可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大同在股東會中援引企業併購法、證交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總計剔除了27位股東,共53.32%的表決權數,最後僅剩約47%參與表決,大同公司派董事改選9席全拿,雖大獲全勝,但也引發外界適法性的質疑。

因此,大同晚間在證交所的要求之下,由董事長林郭文艷率律師團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針對爭議提出說明。不過,大同律師團顯然有備而來,在以企業併購法第27為主軸的各項法條援引之下,言詞滔滔,引經據典,包括如何認定市場派揪團爭奪大同的經營權,屬於企業併購法27條規範的範疇,以及在此範疇下,市場派並未依法如實申報。

而針對中資爭議,律師團也以檢察官起訴文件為依據,加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民法71條等強化論述,同時也強調大同業務多涉國安機密,依法不能讓具中資背景者參與投資。

此外,有媒體提出,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開要件,需要有過半已發行股數股東出席,以及出席過半數同意才能成案的門檻,在公司派剔除了逾53%表決權數後,股東會合法性的問題。律師團也強調,按公司法第18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無表決權的53.32%股數並不計入已發行股數,因此,最後已發行股份總數大幅降低,過程合法。

除現場媒體提問之外,證交所也加入提問行列,要求大同說明這些適法性的疑義,誰有權做權責的認定?律師團表示,基於公司自治原則,公司與股東之間關於表決權存在與否的糾紛,屬「私權」事項,不是行政裁決事項,如果有爭議,按照民事訴訟法247條規定,可提起確認之訴,法院判決前,大同沒有義務放棄自己立場,而接受對方的。

大同律師團強調,關於表決權存不存在的爭議,只能透過民事判決來解決,而這個認定「並不是主管機關可以認定」,唯有民事法院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下才可以解決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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