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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停騎樓1次收17張罰單!「斜停角度都一樣」法官霸氣全撤

2018/07/30 14:00 東森財經新聞

▲騎樓示意圖。(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基隆李姓男子多年來都將機車停放在住家騎樓,沒想到去年7月被人用行車記錄器密集檢舉,一口氣收到17張罰單,罰鍰金額總計1萬200元。李先生不服,翻出產權主張是停在自家土地上,那來的違法,一狀告上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一罪不二罰,判17張罰單全部撤銷。

 

李男訴訟指出,他住在一棟7層樓的公寓,大樓是在民國82年6月26日以土地作為基地向市府申請建築,按照當時的建築法規建蔽率為6成,留有未建築的法定空間是4成,騎樓屬於一樓住戶所有並登記產權,與一般開放公眾通行的人行道狀況不同,他多年來都把機車停放在大樓的法定空地上,結果卻一次收到17張罰單,讓他相當不服氣。

 

李男強調,「我平常都在外地工作,那段期間沒有用到那輛機車,被舉發期間就一直停在那裡。」警察依據民眾錄影就判定他違規,還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連開17張罰單,雖然一張僅裁罰600元,但怎麼可能讓人信服,決定提告請求撤銷所有罰單。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人員反駁,認為李男的機車明顯是違規臨時停在騎樓,騎樓本來就具有供公眾通行的性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開罰並無不妥。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則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的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至於道路性質為公有或私有,不是這次論述重點。

 

他們勘驗檢舉人所提行車記錄器錄影光碟,該車輛停放在信二路左側之一棟公寓大廈1樓騎樓處,斜斜停放在騎樓,車頭朝向公寓大廈之大門,該騎樓是開放空間,可供行經該處不特定多數行人任意通行,客觀上屬「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所以那裡禁止臨時停車及禁止停車。

 

檢舉人從去年7月28日到8月26日,將近1個月的時間內,密集檢舉17次,法官表示,該車輛是一個停車行為,停車後,未曾駛離再重新停入,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能於密集時間對相同的停車行為,多次錄影或拍照採證,予以多次處罰。

 

 

▲檢舉人與別車發生擦撞後,檢舉兩排紅線內的機車。(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紅線不能停車,是大家都知道的道路常識,但如果停到紅線內,究竟能不能拖吊?在高雄福德三路的巷子裡,紅線停了一整排機車,有人檢舉了,拖吊車到場卻說這不算違停,檢舉人甚至因此和員警起了口角。

 

檢舉人8日下午行經高雄福德三路和中正路的巷口,卻因為多數機車違停,導致他轉不過去,倒車要重切時與後方車輛擦撞。警方到場後,則說機車停在水溝蓋上不算違規,不能拖吊;這也讓檢舉人質疑,畫紅線等同於「畫好看的」。

 

檢舉人事後在《爆料公社》貼出影片,影片中只見交通隊到場後,卻沒有如他所希望的拖吊機車。員警道「我跟你說,水溝內不是我不要吊」;而這句話也讓檢舉人氣憤質疑「畫紅線等於沒有畫」。對方則是再回應,「那線不是我畫的,是交通局畫的」。

 

▲此事件引發檢舉人與員警起了口角。(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員警最後丟了一句「有辦法你就把貨車停水溝蓋上啊」,檢舉人認為就是為了閃這一整排違停,才害他在巷口轉彎時撞車了,警方竟認定這不算違停,那到底怎樣才算違停?

 

根據《三立新聞網》報導,警方事後表示,紅線內的水溝蓋會涉及到私人土地的問題,若直接拖吊,容易引起爭議,通常等到交通局鑑定出來前,會先用開單來做代替。不過,養工處則證實,福德三路335巷內的水溝蓋邊緣都屬於道路使用,水溝邊緣到住家門口才算私人土地。

 

▲若停在藍線到住家內的私人土地上,則不算違停。(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由此可知,如果機車停放在私人土地上,就不算違停案件,但如果是置放在使用道路上,影響到用路人的安全,就屬於違停,可以拖吊。此事件曝光後,引發網友熱烈討論,看法兩極,有人認為原PO技術有待加強;但也有人強調,如果其他人不違停,車主應該不至於撞上去,「台灣停車位不夠導致違停亂象,確實是台灣政府應該檢討的地方。」

關鍵字: 騎樓罰單撤銷一罪不兩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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