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超頻議題,台灣大(3045)再度槓上中華電信(2412)
台灣電信業者超頻議題口水不斷,尤其中華電信(2412)及台灣大哥大(3045)對超頻問題互有意見,中華電主張台灣大併入台灣之星後,在1Gbps以下黃金頻段中超標10M,應繳回再重新釋出,甚至向通傳會遞交「台灣大擬合併台灣之星案」聽證會意見書,而台灣大今(26)日由台灣大技術長郭宇泰及台灣大商務長林東閔親上火線表示,「只看到子彈到處在飛、卻只是空包彈」,同時強調若按照中華電邏輯走下去,會是台灣電信業最糟糕的結局。
台灣大技術長郭宇泰表示,中華電信說台灣大未來在完成台灣之星合併後,就會有頻譜超標,但希望這一切都可以從「法」開始,自從超頻爭議以來,幾乎都是「只看到子彈到處在飛、卻只是空包彈」,強調資源要以合理方式分配也是NCC(國家通訊委員會)會考慮的重點。
郭宇泰指出,從三大兩小回到三家業者競爭只會更激烈,若套上頻譜三分之一規定,根本不足以服務客戶,五家時訂出三分之一是防止壟斷、五家時訂出三分之一則是防止競爭,同時強調中華電現在動作如此積極,是在「防止競爭」,郭宇泰指出,撇開道德假象,不就只是為拿到頻譜,如果頻譜可輕易繳回,那是不是就是因為頻譜太多、交回也無傷,說穿只是透過傷害對手用戶體驗,造成用戶流失趁機擴張。
郭宇泰表示,台灣大舉出3點聲明,強調從數學上計算,合併後三家業者皆有超標,超標數額、如何處理應由主管機關認定,上下行各5MHz整數倍數之轉讓頻寬限制,係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明訂,「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並無此規定,在技術可行且五家業者皆已轉軌情形下,自然不能援引舊子法之規定。
二是「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不僅真實且存在,中華電信與亞太電頻率交易案已使用該條款,如該條款僅為市場龍頭可使用,則會真的淪為帝王條款,
三是在既有頻譜上持續建設,維護台灣之星280萬用戶最大權益,才是併購案概括承受的精神所在,至於競業打著市場公平競爭的大旗,實則心底盤算一石三鳥,主動繳回等於拋棄責任,藉由繳回閒置中不建設的頻段,甩開責任,每年還能少繳頻率使用費。
台灣大強調,閒置頻譜與幾百萬用戶使用頻譜之重要性不可一概而論,競爭對手欲繳回閒置頻譜以降低成本,卻罔顧原來台灣之星280萬用戶的使用權益,此舉是以私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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