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聞性談話節目之製播內容,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不宜過度演繹、揣測,避免無根據之猜測,以力求內容正確性。基於言論自由,新聞事件之時事評論或可高標準檢視政策、政見、公眾人物發言,但仍力求足以支持論點之理由與證據做為評論基礎。節目製作單位應善盡查證責任,主持人評論應以事實為基礎。
2、 針對所有消息來源均應多方查證,避免單一消息來源,就公共事務及涉外事件新聞,應至政府澄清專區及具有公信力之第三方查核中心查證。若涉外事件無法即時求證政府消息來源時,應多元查證政府以外或國際消息來源。
3、新聞性談話節目應公正、公平對待新聞爭議事件中之相關論點,絕不做刻意排除或不成比例之呈現。節目中應儘量給予各種論述對等表達之機會。
4、 節目談及任何新聞爭議事件應不預設立場,內容不刻意突顯黨派、省籍、宗教、統獨、族群、性別之對立,評論力求角度多元與意見完整。對特定族群之信仰、民俗、文化習慣應予以尊重,避免褻瀆、揶揄或歧視性字眼。
5、 遇選舉期間,談話節目應公平對待各政黨及其候選人。選舉活動中之新聞爭議話題,在引述前應善盡查證責任,評論政黨或候選人之政見、競選宣傳內容、造勢晚會活動,應儘量予以公平揭露之機會。引用選舉民調數據應客觀呈現,不做選擇性偏頗解讀。民調引用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6、 談話節目引用重大新聞做為評論內容時,或遇有即時求證之難度,此時應以訊息之「真實性」而非「快速」做為節目引述基本原則,以期符合事實查證原則。倘若發現評論引述內容不慎有誤,應盡速透過同頻道進行更正。節目本身亦須盡速在嗣後之同時段進行更正。
7、節目引用各級民意代表、特定利益團體或遊說團體之發言內容做為評論資訊時,應審慎地確認資訊之真實性、合理性與可信度,此類訊息或為當事人具造勢目的公布、或為尚無法確認真偽之民眾陳情,節目須避免遭到刻意或不當誤導。
8、節目應在不損及消息來源之前提下,盡量告知據以評論之內容消息來源,倘因故保護資訊提供者時,須先確認其透露消息之動機正當性,若事涉重大公共利益必須加以評論時,則努力兼顧新聞真實與保密原則。
9、節目避免涉入任何政治活動,如鼓吹連署、抗爭、示威等。
10、若遇具高度爭議性的公共議題或者政策論辯,節目呈現應力求角度多元、完整、各方並陳。
11、遇涉己新聞,節目之評論應依專業自主原則,提供一公開透明之議題討論平台,讓來賓得以客觀、中立、多元角度陳述意見。節目中應主動揭露該議題與媒體自身之關係,以符合公共利益並維護閱聽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