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集團在越南的河靜鋼鐵廠被控2016年製造海洋污染,環團及受害人向台北地院提告求償,北院以沒有管轄權裁定駁回,環團等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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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緣於,去年6月間,台塑受害者正義會、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保障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民間團體,為這件海洋污染案的7875名受害者,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控告台塑集團、中鋼集團、日本JFE鋼鐵集團以及共同投資的越南河靜鋼鐵公司其全體董事,請求賠償越南受害人新台幣1億4027萬多元。
提告律師張譽尹指出,之前參與RCA訴訟向美國無線電公司等提告求償,對於先進國家跨國投資設廠污染弱勢國家行為,感到不恥,但這次卻是台灣的台塑集團去越南重現污染行為,他身為台灣人,深感羞恥。
▼台塑集團在越南的河靜鋼鐵廠被控2016年製造海洋污染,環團及受害人向台北地院提告求償(示意圖/取自pixabay)
提告新聞稿指出,海洋污染事件,台塑集團雖已對外承認並支付越南政府5億美元補償金,但台塑集團並未向當地居民協調賠償,且越南政府只給部分受害人每人新台幣2萬元,當地有更多居民因長期無法工作而沒有收入,所以決定跨國提起訴訟。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7875名受害者均為越南籍,且侵權行為地在越南,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侵權行為地的越南法院管轄,難認就本案台灣法院有國際管轄權。
台北地院表示,北院沒有國際管轄權,且越南法院是外國法院,無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裁定,裁定駁回訴訟。
環保團體及受害人等不服遭駁回,去年10月底到司法院陳情,並遞交國際人權團體連署信,希望司法院正視越鋼案遭駁所凸顯的國際管轄等制度問題,同時也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高院日前認定,國際管轄權的有無應依當事人的國籍、住所、居所、法律行為地、事實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等連繫因素,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判斷標準,當事人主觀的好惡,並非認定國際管轄權的依據,7875名受害者主觀上對於越南政府暨越南司法制度的懷疑及不滿,不能作為我國法院取得國際管轄權的依據。
高院指出,依抗告證據,越南法院是因受害人未依規定提出足以證明損害的文件,及對原裁判的申訴逾期,而駁回506名受害人的起訴及申訴,但受害人卻以此指摘越南法院違反司法獨立。
高院表示,原審裁定並無違誤,日前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封面圖/取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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