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20日召開董事會,公司派提出3案全數通過,市場派提5案僅過2案,其中,分配股利0.1元、處分資產設上限、向董事長林郭文艷求償等3案全遭否決。對此,市場派人士深感不滿,「大同已經18年未發股利了,去年有賺錢,連股東小小要求1毛提案也任意刪除,簡直是一毛不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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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經營權決戰在即,在20日的董事會前哨戰上,公司派所提3案全數通過,市場派提5案僅過2案,分別是修訂公司章程,設立總經理一職,且不得由董事長兼任,以及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改選董事的投票表決時間不得少於30分鐘,尚有股東未完成投票前,任何人不得將投票箱搬離投票位置。
至於市場派所提,但未被董事會列入討論事項的3案,否決理由皆為「不符合《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其中,遭否決的第一案是,在2019年有未分配盈餘25億元的情況下,每股應分派現金股利0.1元,希望藉此結束長達18年沒有發放股息股利、2011年還減資57.88%的不光榮歷史。
對於發放股利0.1元提案遭董事會否決,市場派人士不以為然,直言:「大同已經18年未發股利了,去年有賺錢,連股東小小要求1毛提案也任意刪除,簡直是一毛不拔。」
第二案是,提案股東擔心,在現行董事會成員官司纏身的情況下,為爭取經營權,難保不賤賣資產,因此提出,大同及旗下子公司投資性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廠房、設備及其使用權資產,每次取得或處分以不超過新台幣1億元為限。
遭否決的最後一案是有提案股東認為,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因涉嫌隱匿子公司中華映管的重要資訊及財報不實等案,觸犯證券交易法3年以上重罪,且經檢察官在2019年3月20日偵訊後,以犯罪嫌疑重大,諭令以500萬元重金交保並限制出境,因此提案:「林郭文艷未善盡董事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使本公司蒙受鉅大損害,提請股東會決議對林郭文艷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公司所受損害。
市場派人士認為,此次股東提案完全符合《公司法》第172之1規定,依法本應列入,卻遭董事會任意刪除,是嚴重剝奪股東權益,導致當初《公司法》修法美意蕩然無存。
●以上言論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封面圖/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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