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前採購處薛姓經理在職期間簽下競業禁止協議,離職後5個月就去中國半導體、晶圓代工公司任職,遭台積電求償,一審判賠250萬元,經上訴,今天被二審駁回,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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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提告指出,薛姓男子於民國88年進入公司,93年起轉任採購業務,更在100年7月間,擔任採購處經理,得接觸並知悉台積電所有原物料規格、參數,及供應商間訂單及合約所載資訊等內容。
判決指出,台積電在101年3月間,與薛男簽下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薛男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僱於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及相關服務之競爭對手,也不得為競爭對手提供服務,若有違反,須賠償離職前24個月內自公司內所受領之一切給付總額。
薛男105年7月間離職,離職時台積電因競業禁止協議的關係,給予薛男特別補償金新台幣117萬270元,未料,薛男在當年12月間赴中國紫光集團有限公司,擔任該集團轄下的長江存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大陸商武漢新芯積體電路製造有限公司的採購副總裁。新芯公司是大陸半導體製造產業龍頭,也提供晶圓代工服務,為台積電的競爭對手。
台積電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補償金117萬270元及給付違約金即離職前24個月內領取公司給付總額1440萬676元,總計求償1557萬946元。
一審判決薛男須賠償250萬元(含返還補償金),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台積電與薛男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限制時間不長、補償合理,雙方約定有效,薛男於105年12月任職新芯公司,在隔年的10月13日離職,該公司確實為台積電競爭對手,因此台積電得請求返還其任職新芯公司期間之競業禁止補償金。
至於違約金部分,二審認為雙方約定的離職前24個月受領的給付總額,比例過高,因此予以酌減,經過重新計算後,認定一審判決金額無誤,判決薛男須賠償台積電250萬元(含返還補償金)。全案可上訴。
(封面示意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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