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姓男子2020年4月15日上午7點半左右,因為趕著上班,邊騎車邊吃三明治,遭到民眾側錄檢舉,因「危險駕駛」被開罰1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吊扣牌照3個月,他認為判罰過重請求撤銷原處分,最後上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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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內容,曾姓男子主張,他當天騎車上班途中,經過彰化縣和美鎮彰和路33段及太平路口,被民眾檢舉「危險駕駛」,並被開罰12,000元,「當時天候狀況極佳,我的精神狀況也相當良好,專注前方的車況及路況,雖然單手拿三明治食用,但並未違規交通號誌,也無偏離該行駛車道」,他認為判罰過重,希望能撤銷。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則表示,從檢舉影片來看,曾姓男子整整8秒都是單手駕駛、邊騎車邊吃,雖然當時該路段交通狀況並非繁忙,但曾姓男子單手騎車,若是騎車不穩自摔,也可能波及旁邊的車輛,使他人陷入行車糾紛;若遇突發狀況,無法順利駕馭機車避免危險,對全體用路人安全、公益維護應已造成危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63條開罰並無不妥。
對此,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為,是指「蛇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高度危害程度;且綜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未要求機車駕駛人無時無刻都要將雙手把持機車手把不得鬆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並未特設處罰規定,因此無法認定騎士有違反上述法條。
法官指出,過去因為邊騎車邊講電話,或是邊騎車邊點菸、抽菸等危險駕駛行為,僅處分600元至1000元罰鍰,此次開罰12,000元確實過高,因此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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