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驚動一時的華南永昌權證巨虧45億的案子,日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出爐,兩名負責操盤的主管和督導的總經理因為沒有依照內規進行避險及停損,過失行為應賠償華南永昌1億元。
華南永昌證券在2020年3月因為操作指數型認購權證沒有依照華南永昌制定的注意事項進行避險,內控出現問題顯然有過失,並且導致公司出現45億元的鉅額虧損,事後華南永昌證券向負責操作的3名主管求償,日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出爐,被告的3名主管陳錦峰、張志營及陳沛應給付華南永昌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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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傳出後,證券業高層認為,事情已經過了4年,自營部門主管和交易員被連帶判賠這麼多錢,看來壓力不小,但是,3人畢竟也有過失且造成華南永昌這麼大的虧損,未遵守內規的問題的確嚴重,判決算是合理。雖然被告還可以上訴,但是這個案例提醒金融業的從業人員:在證券業工作也要會保護自己,不要做違規、又會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事情。
判決書指出,陳錦峰當時擔任華南永昌總經理,張志營為金商部資深協理,陳沛則是金商部業務協理,3人均負責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但是,卻未依照規定進行避險,當2020年3月出現全球股災,指數在一週內跌掉2,000多點的時候,張志營和陳沛甚至還請求暫緩停損平倉,當風險達133億元,遠超過部門主管權限的15億元時,陳錦峰才指示陳沛依照規定避險,導致華南永昌爆虧45億元。
由於陳沛和張志營沒有依照華南永昌風管的內規避險停損,陳錦峰也沒有督促兩人依照內規辦理,因此,法院認同華南永昌主張其違反風管政策及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判處3人應給付華南永昌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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