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以及重機騎士注意了,等待紅燈的時候,可不能為了搶時間,停在機車停等區,否則可能因小失大,反而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最高遭罰新台幣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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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日前有駕駛人收到「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交通罰單,但駕駛人認為照片是從後方拍攝,無法認定汽車誤停在機車停等區內,對於檢舉內容表示不服,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法官指出,路口號誌明顯是紅燈,車輛照規定應該停在停止線前,可是從照片中發現機車停等區的長方形標線,明顯在其汽車的前、後車輪之間,所以判決敗訴。
新北市裁決處處長李忠台就補充,常有汽車或黃紅牌大型重機車於停等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停放,影響機慢車;若經民眾檢舉或警察舉發,則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規定,最高罰新台幣1200元;新北市今年1至6月就有2萬件。
同時,裁決處也再次呼籲汽機車駕駛人經過行人穿越道時,應該要暫停讓行人通行,如果不遵守規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能處新台幣1200-3600元罰鍰。
(圖/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提供)
(封面圖/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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