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姓男子因猥褻罪遭判刑定讞,刑後接受強制治療長達9年,他認為刑法等規定再犯危險的認定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明(3)日上午9時將於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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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男於民國90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被判刑5年,於93年間假釋出獄,但他於96年間,在中部侵入民宅對一名少女猥褻遭判刑1年,另因涉犯詐欺、妨害自由等罪,合併應執行3年5個月,猥褻部分必須強制治療。
盧男於97年3月間入獄服刑,100年8月服刑完畢,接續在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強制治療,他每年經評估小組認定有再犯之虞,必須持續強制治療。盧男認為涉犯猥褻部分僅判刑1年,但強制治療長達9年,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定於明(3)日上午9時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相關機關、關係人、鑑定人到庭表示意見,現場開放媒體、民眾旁聽,法庭活動影音同步在司法院大法官網站直播。
大法官整理出此次言詞辯論爭點,包括刑法規定「有再犯之危險」及「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保障,未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間,是否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保障及比例原則。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受強制治療者,其異常人格及行為,有無治癒可能,一般而言,接受強制治療者,需經過多長時間方能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實務上是否有受長期強制治療卻仍未治癒者,有無強制治療以外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可使加害人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程度。
另外,相關規定每年應進行的鑑定、評估,但相關法律未賦予當事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暨未規定每年鑑定、評估結果,如加害人未達「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者,應經法院審查,予當事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此外,對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溯及適用於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第91條之1公布施行前性侵害犯罪者的部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封面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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