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太魯閣號出軌事故造成重大傷亡,花蓮地檢署16日宣布全案偵結,將工地負責人李義祥等人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遭輿論認為處罰太輕。對此,法務部擬具《刑法》修正草案,其中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者,刑期分別最高可處7年與10年徒刑,但「不溯及既往」,即使草案通過,李義祥也不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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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指出,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如八仙塵暴、維冠大樓倒塌案等重大死傷案件,被告均以過失致死論罪,最重只能判處5年;此次太魯閣號事件李義祥同樣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法界才意識到「台灣對過失致死刑責極度漠視」。為符合社會期待,法務部對《刑法》第183條、第276條提出修正草案,並由行政院審議完畢,通過後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的重點在《刑法》第276條,該條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增訂犯過失致死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罪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有關《刑法》第183條針對大眾運輸系統遭傾覆或破壞,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以下罰金部分,增訂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罪情節重大者,處5年以下、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對《刑法》第183條、第276條的修正內容,皆與太魯閣號事故有高度關聯,因此本次修法也被外界形容為「李義祥條款」。不過李義祥昨(21日)在花蓮地院應訊時「否認肇事逃逸」,聲稱是外籍移工華文好(阿好)建議用怪手拖車,否認相關犯行;李義祥還聲稱自己有小耳症的兒子要養,且財產遭查封無法善後,向法官大打悲情牌。不過花蓮地院仍裁定將李義祥與華文好2人繼續羈押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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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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