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自4月1日起調漲電價,令外界憂心恐引發房東藉機漲租,對此新北市地政局表示,契約租期尚未結束前,房東不得以何理由調漲房租或電費,否則可向地政局或消保官申訴。
根據新北市地政局說明,租屋訂定契約後就不得任意更改,租期結束才能重新議定新的合約,如果遇到房東亂漲價,可以拒絕支付,還可向地政局或消保官申訴,房東最高可依消保法開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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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提到,租賃契約當中是由承租人負擔電費,電費額度應區分夏月、非夏月,每度收費皆不得超過台電制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在4月1日前簽好的租約,夏季最高收取電費為每度新台幣7.69元,非夏季為每度6.03元。
(封面示意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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