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罕見的侵占遺產案例!桃園一名男子死亡隔天,妻子便從他的銀行帳戶領走472萬元,而妻子在事後拋棄繼承,此舉行動遭婆婆怒控侵占遺產,不過妻子指出,這筆錢用在替男子還清債務,剩的也已歸還婆婆。對此,桃園地院判決出爐。
判決書指出,桃園一名邱姓化學原料批發商在民國110年11月死亡,留下巨額遺產,妻子便從銀行帳戶轉帳450萬元、提領現金22萬元,後來又從拿到的錢中歸還198萬給婆婆,婆婆主張,因為媳婦已拋棄繼承遺產,因此她是唯一繼承人,怒告媳婦侵占遺產。
對此,媳婦解釋,她領出的472萬元,光是邱男的喪葬費就花了43.9萬、靈骨塔位費用35萬元,宜蘭縣冬山鄉農會貸款6萬5千元、宜蘭縣五結鄉不動產的貸款7萬5千元、邱男工程欠款30萬元、住宅火災保險費2533元、邱男109年綜合所得稅150萬2406元,認為她的行為應該不構成侵權行為,就算要說是侵權行為,也是因為替婆婆清償繼承邱男留下的債務,已將剩餘的198萬歸還,婆婆拿到的財產總額並未減少。
桃園地院認為,邱男死後,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常識,當媳婦領取472萬元時,主觀上來說,已屬故意侵占婆婆可以繼承的遺產,這部分在刑事上,媳婦已遭判3個月有期徒刑,且侵占行為在領錢時就已確定,並不會因為後續的錢究竟用在哪,就讓先前的侵占行為不具違法性,因此准許婆婆請求媳婦給付273萬4919元給她。
不過媳婦也提起反訴,指出273萬4919元花在邱男身上是不爭的事實,因為她以拋棄繼承,因此婆婆是唯一繼承人,要求婆婆歸還273萬4919元。
婆婆則認為,這筆支出是由邱男的遺產支付,並非媳婦個人財產,且在支付喪葬費及清償各項債務時,並未通知她,同時更表示,喪葬費是媳婦與殯葬業者的服務契約所支付,不屬於清償債務的一部份,甚至塔位還登記在媳婦名下,其餘債務是媳婦尚未拋棄繼承時主動做出的清償,要求駁回媳婦的反訴。
這一部份,桃園地院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為被繼承人支出喪葬費用,係屬一般社會常情」,且雖然婆婆辯稱塔位是登記在媳婦名下,但內部供存放的是邱男的骨灰,無論塔位是登記於何人名下,均不妨礙婆婆已享有不需要另外支出的利益,因此媳婦要求婆婆歸還自屬有據。
此外,桃園地院也解釋,即使媳婦是在尚未拋棄繼承時,替邱男繳清債務,但一但拋棄繼承後,法律上原因也已消滅,認為婆婆的辯稱不可採。而婆婆稱273萬4919元並不是由媳婦的個人財產付款,法官指出,金錢為替代物,媳婦領取邱男的金錢後,於領取後就會與個人財產混合,而無從識別,均成為媳婦財產的一部份。
綜上所述,桃園地院也准許媳婦向婆婆請求返還273萬4919元的反訴,因此這對婆媳要先由媳婦歸還273萬4919元,再由婆婆付273萬4919元給媳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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