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社區大樓住戶都需要繳交管理費,當社區內遇到困難時,通常會由管委會協助解決,因此,大部分的社區都會成立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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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網友在PTT上發文表示,他4年前在台北市捷運中山站附近買了房子,沒想到過了這麼久,代銷人員仍賴在社區公共建設裡面,不僅把公電用的超高,也把環境弄得相當雜亂,且所有住戶都沒轍。他因此提問,「如果要求代銷離開公設,並建立管委會,目前銷售超過三分之二戶,可以怎麼要求建商處理?」
網友看了後紛紛留言表示,「傻傻的,這樣才賺,等到開始自己繳管理費才知道當初有多好」、「代銷會一直吃公電,就是吃定你們又沒繳管理費,是他在繳」、「投資客多的話,那應該不會成立管委會吧,因為現在都建商出錢」。
也有網友表示,「超過總戶數二分之一就能成立區權會,區權超過三分之二出席,就能成立管委會,管委會只要不跟法律牴觸,想趕走誰都可以。」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3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封面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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