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買房都相當害怕遇到「凶宅」,若是原屋主知情不報,隱瞞凶宅真相完成買賣,房子脫手後恐怕會被告詐欺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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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60歲的劉姓婦人,4年前以600萬元買下了凶宅,去年委託仲介賣給一名潘姓男子,當時不只沒告知是凶宅,還在契約書上註明「吉屋」,潘男簽約後辦理貸款時才發現真相,劉姓婦人及仲介都被檢方以公訴罪詐欺取財罪起訴。
去年潘姓男子相中了一張廣告,買下了台中市西屯區一處公寓的11樓,但要申請貸款時,才發現竟然是凶宅。原屋主是60歲的劉姓婦人,4年前看過凶殺案紀錄,明知道11樓是凶宅,仍決定以600萬元購入,直到去年用不到了,才委託房仲出售。
潘男看到吉屋出售的廣告,致電看屋後,雙方談妥以605萬元成交。劉姓婦人和房仲還在契約中備註「本房屋為吉屋」,雙方確認無誤,潘姓男子支付了訂金及頭期款,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才看到兇案紀錄,不滿受騙上當憤而提告。
台中地檢襄閱卓俊忠指出,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被告2人明知這是凶宅,且依照相關合約內容,也應該要說明清楚,他們卻沒有說明,隱瞞這個重要事實,如果買受人知道這是個凶宅,他可能就不會買了,或者不會用這樣的價格來購買,所以認為這樣有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嫌。
劉姓婦人和仲介被檢方以公訴罪「詐欺取財罪」起訴,有房仲表示,「之前有一條法律是,只要在原屋主持有期間沒有就不算,但如果是以不動產業者部分,就是詳實告知才是最安全的,避免以後有糾紛。」
房屋買賣契約中,標的物現況,是否發生過兇殺或意外致死,得清楚註明,為求賣得好價刻意隱瞞,就算成交了,房子脫手,也很可能吃上官司被告求償。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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