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報稅季臨近,不少民眾透過各項方法合法避稅,但竟有人不想善盡國民義務,透過脫產逃稅,最終仍難逃法網。臺北國稅局先前查獲,孟姓陸籍配偶於102年間陸續銷售持有1年內的臺北市內湖區、大安區3筆不動產,但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於規定期限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財政部國稅局並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共計需繳納1515萬餘元,並移送臺北執行分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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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臺北分署執行官調查後發現,孟姓陸配知悉滯欠鉅額奢侈稅後,仍提領其銀行帳戶內存款高達1,000餘萬元,已構成「隱匿、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等法定管收事由,執行官多次命其陳報財產,孟姓陸配均無法提出合理之清償計畫,因此認為已具有管收事由,於110年12月間向法院聲請管收。
臺北分署表示,臺北國稅局於103年間陸續送達繳款書,義務人均未依限繳納,各件欠稅即移送臺北分署執行。臺北分署爰於110年11月核發限期履行或供擔保之執行命令,命義務人於同年12月間到場清償欠稅或提供相當於欠稅之擔保。
而義務人到場後辯稱,多次提領高額存款是遭他人詐騙投資房地產、支付母親、配偶及弟弟之醫療照護費用、資助大陸地區養子讀書、借款資助陸籍朋友、償還民間債務等。執行官認為,孟姓陸配對各項資金流向陳述,不僅前後矛盾,亦毫無實據支持;且縱然屬實,也違背應優先清償欠稅的法律規定。
綜合上情,執行官認義務人符合管收要件,向臺北地院聲請管收。臺北地院原裁定駁回聲請,執行官隨即提起抗告,獲臺灣高等法院支持,廢棄原駁回裁定,發回臺北地院更裁,臺北地院於昨日裁定管收孟姓陸配,因義務人仍堅不提出具體清償方案,臺北分署將義務人送交臺北女子看守所執行管收。
▼陸配遭移送台北女子看守所(圖/執行署臺北分署提供)
臺北分署呼籲,民眾知悉可能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即應積極面對處理,更不應有隱匿、處分財產之行為,否則不僅可能遭執行分署聲請拘提、管收,而喪失人身自由,而仍不能免除滯欠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實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封面圖/執行署臺北分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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