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情侶為了證明對雙方的愛情鶼鰈情深,常有婚前買房的衝動行為,但也因為這樣,進而衍生不少財務糾紛等問題,日前,一名陳姓志願役軍人與女友約定好要結婚,並在女方生日當天,出錢買預售屋並登記女方名下,不料,之後兩人分手,女方不但不把當時買房頭期款返還男方,還聲稱該筆款項是要給她自行運用的,讓男方氣得一舉告上法院。
據判決書上既載,該名陳姓志願役軍人與溫姓女友交往多時,雙方曾在2020年10月3日約定於新竹竹北購置預售屋,並以結婚為前提由男方負擔頭期款,將該房登記於女方名下,期間陸續支付了房屋訂金、簽約金合計113萬6200元,匯到女方名下帳戶。
不料,事後兩人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該筆購屋款項,卻遭對方表示,該筆金額是男方為了證明與她真心交往,並補償對她之前造成的感情傷害,特地選在女方生日當天贈與的生日禮物,單純給她自行買禮物運用的,並指出與結婚毫無關聯。
▼陳姓志願役與温姓女友從2010年開始交往,於2021年9月分手。(示意圖/pexels)
對此,臺灣高等法院則認為,男方有在該筆款項備註「買房基金」,雙方並於2019年間一同挑選婚戒,並向女方單膝下跪求婚,女方也充滿笑意答應,顯示雙方於購屋前,已有準備結婚的共識,並非無憑無據。
再者,雙方於房屋買賣契約成立後,就房貸負擔討論時,女方對於男方所傳之「我的目的是跟你結婚啊!然後要一起養家啊」等訊息,未曾質疑及回應,顯示女方對於男方要帶她去下訂預售屋前,就知道該筆款項與結婚有關。
最後,臺灣高等法院審酌,駁回女方聲稱「該筆款項是單純給她自行買禮物運用的,與結婚毫無關聯」的上訴,認為女方應返還不當得利113萬6200元給該名陳姓志願役。
▼法院認為,雙方並於2019年間一同挑選婚戒,顯示雙方於購屋前,已有準備結婚的共識。(示意圖/pexels)
(封面示意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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