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節稅就要有憑有據!有換屋民眾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列報了146.3萬元,不過經國稅局調查,持原有的住宅用水資料註記為「空戶」,又無法提供繳水費單據等自住證明,因此不予認列抵稅,反遭要求補稅。
因應民眾的換屋需求,並減輕換購自住房地租稅的負擔,《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可享重購退稅優惠。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該優惠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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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二、出售與重購之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三、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台北國稅局強調,其中應特別注意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除需符合設籍及無出租等規定外,亦須有實際居住的事實,始符合適用要件。
有民眾2019年以總價1400萬元買房,並在2023年以總價1900萬元賣出,並在10天後再以總價3200萬元換屋買下另一間新房子。該民眾在當年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146.3萬元,計算公式為(成交價額1900萬元-可減除成本1452萬元-移轉費用30萬元)×35%。
不過經台北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民眾雖然在2020年時將戶籍遷入前一間房子,但持有該屋期間的用水資料註記「空戶」,顯示無居住事實,該民眾又無法提供足資證明具有自住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單據等,因此認定持有該屋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因此拒絕了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予以補徵稅額146.3萬元。
對此,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的新房地,在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各地區國稅局。
(封面示意圖/東森新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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