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情緣走向盡頭,資產該如何處置?高雄一名老農45年前花2.5萬元買農地,想等兒子成年後贈與,但沒想到離婚收場,由於土地掛在前妻名下,眼看土地價值多年後暴增157倍,但被女方賣掉,氣得一狀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辦決結果卻敗訴,這是怎麼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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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院判決書顯示,林姓老翁曾與廖婦結婚,男方於1980年以新台幣2.5萬元買下一塊農地,考量本身開機車行並非自耕農身分,因此將土地登記給妻子,夫妻倆說好等兒子成年再送給他,但因感情不睦於1996年離婚,土地隨後也被前妻以386萬元出售,等同市價翻了157倍。
林姓老翁氣不過農地被變賣,認為前妻違反約定,因此提告求償198萬元,同時提出備位聲明,要求必須賠償兒子386萬元,但根據法院判決,法官認為他的兒子已於2005年成年,但林翁行使請求權只到2020年,因此判決敗訴。
判決指出,土地法曾規定擁有自耕農身分才能購買農地,林姓老翁之所以把土地登記給前妻,行為屬於規避土地法規,因此借名登記契約關係應屬無效。至於前妻方面也主張,當初是自己到處籌錢才取得資金,因此土地才登記在名下。
(封面示意圖/東森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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