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住宅補貼資源合理分配,內政部昨(5日)預告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針對繼承、外籍家庭成員查核、住宅用途等加強相關規範,以杜絕不當請領。
據了解,本次修法涵蓋以下六大重點:
適用情況:申請人或受補貼者死亡時,其配偶或原申請家庭成員可繼承補貼。
申請人或核定補貼者在補貼期間內死亡,主管機關將書面通知其配偶及原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限「三個月內」辦理補貼資格變更,變更後仍須符合補貼條件,否則補貼將被中止並追回。
適用對象:外籍配偶、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等家庭成員。
修法要求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者,除了遠本就得提供居留證,還須一併檢附護照與出入境證明,以利查核財產與所得資料,未提供者視同家庭成員,將影響整體申請資格與補貼金額。
防止代持與套利,明定補貼住宅不得移轉給非家庭成員,若有移轉,須依法辦理變更申請人,否則將停止補貼,此外貸款所設抵押擔保品應為申請人或其配偶、家庭成員共同持有,配偶若主張為共同財產者,也須檢附書面同意與相關證明。
新法明訂補貼住宅不得作為出租用途,一經查獲將立即停止補貼並追繳,以確保真正協助有居住需求者。
核定戶須於撥款6個月內完成修繕並提供前後照片備查,並應每月正常繳交貸款本息,若逾期超過6個月未繳、重複領補貼、持有兩戶以上住宅、或申請資料造假,主管機關可自事實發生日停止補貼,並要求限期返還補貼金額。
申請補貼資格應以實際家庭關係為準,與直系親屬不同戶不得視為家庭成員,修法也釐清,僅與申請人同戶籍且列在申請書內的家庭成員,才屬補貼適用對象,即使為直系親屬,如未與申請人同戶,也不列入家庭成員認定,避免名義代持或家庭結構造假。
根據內政部表示,新制上路後預期將有效減少冒領或違規使用補貼,讓居住正義資源更加公平分配,若民眾對修法有建議,可於公告後60日內提出。
(封面示意圖/東森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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