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在沒和員工商量的情況下就進行調職,這樣做是合理的嗎?就有一名在高雄家樂福工作已有22年、月薪高達7萬的女處長在某天突然被告知,下個月要到台北總公司報到,讓她相當不滿,經過調解未果決定提出告訴,最後法院也判處家樂福應該賠償該名女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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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劉姓女處長在1997年到家樂福嘉義店工作,期間她經過多次升職,最後在位於高雄的財務部內部稽核擔任處長,月薪高達73000元,沒想到劉姓女處長卻在2019年3月收到直屬主管的命令,下個月要將她調任到台北總公司,最晚要在6月前往報到。
這樣的調任讓劉姓女處長備感困擾,她陸續透過內部調解、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都無法改變情況,無奈之下只能先北上任職,但薪水並未升高的她到台北之後,每個月都需要額外多出大筆生活開銷,也無法陪伴母親,於是在忍無可忍之下提告,表示公司根本沒跟她商量就把她調任到台北,她工作多年已接受多次調解命令變動工作地點,但仍限於嘉義、台南、高雄之間等南部範圍,此番變動讓她生活驟變。
▼劉姓女處長無奈之下只能先北上任職。(圖/翻攝自PIXABAY)
不過對於劉姓女處長的控訴,家樂福公司則回應,因為總公司全球政策調整,有縮編員工的必要,加上劉姓女處長有表達如果不降低薪資有轉調至台北總公司的意願,認為他們並沒有問題,不過台北地方法院在審理後認為,他們看不出家樂福是否有縮編員工的必要,且劉姓女處長調職地點確實過遠,公司應該在各方面給予協助,但家樂福卻只提供1次性之搬家津貼,於是判處家樂福應賠償劉姓女處長295980元,並按月給付她14799元補貼費用直到將她調回高雄為止,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家樂福應該賠償女處長。(圖/翻攝自GOOGLE MAP)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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