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姓女子去年開車經過新竹市一路口時,撞上一名闖紅燈的行人,因而被判罰鍰2,000元,讓她相當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
★【理財達人秀】台股權值殺尾 年終體檢! 集團股發威 右下角操作★
曾女於2019年8月17日下午,開車行經新竹市光復路一段與光復路一段476巷路口時,撞上過馬路的行人,經在場民眾錄影檢舉,並由員警舉發後,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裁處2,000罰鍰。曾女對此判決不服,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她表示,採證光碟因為拍攝角度的問題,刻意忽略該處是有設置紅綠燈的路口,且由光碟內容可見她當時是跟著前方車輛前進,畫面應可判斷當時為綠燈,撞上行人是「行人違規闖紅燈,並非她不禮讓」。
她認為汽車遇到綠燈即享有路權,不該是行人違規走到哪,汽車都應該暫停,明明是行人闖紅燈,卻要處罰她,實在太不合理。
對此,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明文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且根據影像內容,在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前,行人已經走到行人穿越道正中間,並且暫停等候通過,曾女應有足夠距離可禮讓行人。
新竹地院審理認為,當初立法的理由,是為了確立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的觀念,讓行人能夠信賴行人穿越道;而規範的目的是要求汽車駕駛將汽車停在行人穿越道前等候,禮讓行人優先通過,讓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時,不必顧慮會有汽車通行。
法官總結,就算行人違規,汽車駕駛還是要禮讓行人,且並無證據證實行人有違規闖紅燈,因此判曾女敗訴,仍需繳交罰鍰2,000元。若曾女還是不服判決,20天內仍可上訴。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
【往下看更多】
【熱門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