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工作時,首要考量的除了薪資外,休假天數也是許多人在意的要點。一名網友日前收到一則月薪3.5萬起的公司通知,但月休只有4天,讓他無奈嘆「這不符合勞基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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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網友在臉書《爆怨公社》表示,他最近在找工作,日前收到一則面試通知,內容顯示職務為「銷售及維修人員」,月薪落在3.5萬元至7萬元之間,除了業績獎金外,享勞保、健保、退休準備金等福利,期滿平均每月含獎金能實領5萬至7萬元,月休4天。
看完面試通知後,原Po卻相當疑惑,詢問公司「月休只有4天的話,應該是沒有符合勞基法吧?」人資也馬上回覆,「請看清楚,我們不是發23,800元,我們是發3.5萬元。」原Po無奈的表示,「月休4天本身就不符合勞基法了,跟月薪給多少這件事情,根本是兩件無關的事啊……。」
▼原Po收到通知。(圖/翻攝自《爆怨公社》)
沒想到,網友看完卻紛紛表示,「你的薪水應該含加班費了吧!只要該給的錢沒少給,哪裡不合法」、「不合理可以不要應徵吧,幹嘛公審公司?月休4天又不是只有23,000」、「看來版主不缺錢,寧願要勞基法的23,800週週休」、「領多少錢做多少事不懂嗎?想要錢多假當然會少啊,不然你去領23k月休8天啊」、「你有本事,身上有點錢,不如自己做老闆」。
不過是否違反勞基法,也引起大家討論,「沒違法吧,一例一休,『休』是能依照雇主需求加班的,『例』是一定要放的,所以他讓你休4例,另外4休直接算加班,算薪水上了」、「當然跟薪資有關,目前以薪資來看,月休4天,沒有違反勞基法,不過加上10小時,的確違法了」、「符合七休一跟換班制度,撇開薪資不看,這條件應該是沒觸法吧」、「其實我覺得這家公司不論是試用期或入取正職的薪資,水準給的算合理」。
(封面示意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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