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土地法第73條之1條文,為保障人民財產權,明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一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還須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理財達人秀】台股權值殺尾 年終體檢! 集團股發威 右下角操作★
現行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一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公告3個月後,就可列冊管理。若15年後還沒有被繼承人辦理繼承土地或建物,地政機關可將列冊轉移給國有財產署標售。
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土地法第73條之1條文,明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一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還必須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另外,增訂地政機關在將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前,應再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以保障繼承人的權益,並延長標售前的公告期限,由現行的30天,延長為3個月。
▼未來超過一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將會書面通知繼承人(圖/東森新聞張琬聆攝)
(封面圖/googlemap)
【往下看更多】
【熱門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