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條款離職時能簽嗎?一名在補教產業工作的女網友表示,她最近拿到了公司的離職申請書,沒想到表單上卻規定她離職後1年內,不得在雙北和桃園多個區,從事相關產業,讓她傻眼直呼「是要我離職後吃土嗎?」對此,也有過來人建議,如果人資有要脅利誘簽任何文件,只要有疑慮,就是當場打給勞工局,進行三方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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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網友近日在Dcard,以「請問公司是要我離職後去吃土嗎?」為題發文表示,最近行政小姐遞給她一張離職申請書,但仔細一看,上面竟然規定她在離職後1年內,不得在原公司的行政區範圍內從事相關產業,包括台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新莊區、林口區、樹林區、蘆洲區;桃園市桃園區、龜山區,以維護公司的利益。原PO看到後也驚呆,「問題是,她也規定太多地方不能去了吧!真的是很令我傻眼欸!」
對此,有過來人指出,「你當初到職時簽的合約有沒有競業條款,如果有的話,公司有沒有額外給你獎金,兩者都有競業條款才成立」、「建議可以查證一下勞基法等相關法律,競業條款有一定的保障程序。過往經驗是在入職就先告知,離職時不會再簽關於競業條款相關資料。如果還沒簽的話,建議與人資確認雙方同意實行競業條款再簽字,其中雇主需保障員工後續離職的損失。」
貼文曝光也引發其他網友熱議,「給你一個小建議,如果人資有要脅利誘叫你簽任何文件,只要有疑慮,就是當場打給勞工局,三方通話」、「你跟他說我拿這張去勞工局問看看」、「反正又不具備法律效益,沒有對等賠償 根本就是寫爽的,寫全宇宙也是他爽就好」、「競業條款他每個月要給你一定比例的錢才可以喔。」
(封面示意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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