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是國民義務,但也要留意細節,根據台中市地方稅務局分享,沙鹿有位林先生因為出售土地,前往報土地增值稅通知,經過稅務人員查證、更正前次移轉現值,意外省下稅金20萬元,讓他滿心歡喜感謝,直說以後能用這筆錢買機票到國外探望兒子。
根據介紹,林先生日前因為出售土地,到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他向稅務人員表示土地是民國72年購買,95年時被徵收,後來政府廢止徵收返還土地,如今要賣掉用來支付兒子出國深造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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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稅務人員仔細查證、更正前次移轉現值,林先生得以少繳2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後者滿心歡喜地感謝,直說以後想念兒子時,可以用這筆錢買機票到國外探望。
稅務局說明,林先生是在103年11月因為廢止徵收而再取得土地,當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是每平方公尺10,500元,但土地登記資料記載的前次移轉現值卻是72年的每平方公尺720元,二者相差近15倍,承辦人員發現後就主動連繫地政事務所確認,將前次移轉現值更正為核准廢止徵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10,500元),讓土地增值稅比原先少了20萬元。
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土地增值稅是以土地的本次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作為計算的基礎,前次移轉現值愈高,土地增值稅就會越少。而內政部規定在107年7月23日以前廢止徵收發還的土地,以原領取的補償地價作為前次移轉現值;但在107年7月24日以後,則改用核准廢止徵收日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
實務上核准廢止徵收日的公告土地現值通常會高於原補償地價,所以會墊高前次移轉現值,而讓土地增值稅減少,因此稅務局審核這種案件時,都會特別留意,如果發現登載的前次移轉現值有疑義,就會主動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
稅務局指出,如果核准廢止徵收或發還日是在107年7月24日前,但在107年7月24日後才辦理移轉登記的土地,或者是在107年7月24日前已核准廢止徵收或發還,且已辦竣移轉登記者,嗣後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及原因發生日期之認定,也都會依照核准廢止徵收日及其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民眾對於土地稅如果有任何問題,都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
(封面示意圖/東森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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