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步入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越來越多,政府為鼓勵家人照顧家中失能老人,同時減輕照顧者因照顧老人而無法出外就業的經濟負擔,雙北政府都有提供「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凡經審核通過者,並接受政府委派居家服務機構每月至家中至少進行一次督導者,補助照顧者每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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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3.失能程度經本局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1.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款至第3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之情事。
2.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補助內容每月補助照顧者5000元。每月津貼於次月20日撥入照顧者郵局帳戶內。
1.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照顧者與受照顧者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4.照顧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份。
5.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影本、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等)
1.至境內各區公所提出申請,送府審核。
2.經市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分站之評估人員作失能評估。
(封面圖/取自Photo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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