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錢給子女「免稅額688萬」怎做到? 國稅局認證這招可行

2025/04/18 11:08 東森財經新聞
贈錢給子女「免稅額688萬」怎做到? 國稅局認證這招可行

子女結婚嫁娶時,父母往往會贈與財物或禮金送上祝福,但要如何規劃才不會被課到贈與稅呢?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法,只要拿捏好贈與金額並且搭配法規,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每人有100萬元的額外免稅額,當年度兩人贈與給子女的免稅額合計將達688萬元,沒超出金額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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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每年除了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贈與事實發生於111年1月1日以後之案件)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以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的女兒於113年6月結婚,若王先生夫妻在113年度無其他贈與,王先生在女兒結婚時贈與禮金350萬元,王太太贈與禮金344萬元,那麼王太太無須繳納贈與稅(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344萬元),王先生須繳納贈與稅6000元。

該局提醒,只要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各自因子女婚嫁贈與財物100萬元內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合法節稅。若婚嫁贈與禮金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惟須保存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如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存摺或定存單影本等),俾供日後稽徵機關據以核認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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