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綜所稅延長申報期限,不過即將於本月底截止,不少家庭為了誰可以申報扶養父母免稅額產生爭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若同一課稅年度中,有兩人以上重複申報同一名直系尊親屬,將依「4大順序原則」來判定究竟由誰申報扶養免稅額。
「4大順序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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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受扶養人自行指定
若被扶養的父母能出具書面聲明,指定由哪位子女申報,國稅局將依此為準。
2.兄弟姊妹協議決定
若無書面聲明,則由申報人協議,由其中一人負責申報。
3.由監護人申報
若父母經法院監護宣告,則由法律上的監護人申報。
4.實際主要扶養者優先
若以上皆無,則由國稅局綜合考量實際扶養情形,例如匯款、照顧事證等,判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申報。
國稅局舉例指出,若甲、乙兩兄弟同時申報扶養70歲母親,造成重複列報,且甲檢附每月匯款1萬元孝親費及陪伴母親的照片作為證明,乙則主張長年與母親同住,並提交母親的書面聲明指明由乙扶養,最終將依該書面意願,認定由乙報稅。
國稅局提醒,避免扶養列報重複,建議家庭成員先協調清楚,必要時取得受扶養人書面意願書,以保障自身稅務權益。民眾如對申報扶養條件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上高雄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並使用線上「國稅小幫手」查詢協助。
(封面圖/取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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