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總統賴清德提出的17項因應中國威脅策略,內政部日前完成「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明訂大陸人士申請在台定居時,除須提出喪失戶籍證明,還須檢附未持有或已註銷中國護照的公證書,避免雙重身分混淆。
賴總統於今年3月召開國安高層會議,針對中國統戰與身分認定等國安風險,明列包括加強中國證件清查管理、陸籍人士申請來台須確實放棄原有戶籍與護照等17項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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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過去部分申請者雖已註銷中國戶籍,卻仍持有中國護照,導致實務上產生身分認定混亂。為杜絕類似情形,修正草案明確將「喪失原籍證明」改為需同時具備「喪失中國戶籍」與「未持有或已放棄中國護照」的證明公證文件。
該辦法目前已結束預告期,內政部表示,目前正彙整外界意見,預計日後將公告確切上路日期。
(封面圖/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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