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韓投票將於下月6日登場,不過日前韓國瑜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暫時停止執行聲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駁回聲請,對此韓國瑜仍不放棄,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不過最高行政法院也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聲請停止執行的對象若非行政處分,即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不符。行政機關於作成終局實體決定前,在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的各種程序行為、決定,因欠缺完全、終局的規制效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得對該程序行為或決定,獨立進行行政爭訟,應與行政機關作成的終局決定,一併聲明不服,以避免行政程序遭延誤,或發生不能調和之歧異。
▼罷韓投票將於下月6日登場,不過韓國瑜則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暫時停止執行聲請。(圖/翻攝自韓國瑜臉書)
中選會函告「罷韓」方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60日內徵求連署,未依規定領取,則視為放棄提議等語,僅是依循選罷法規定,發函告知參加人得開始下一階段徵求連署,及對於未遵守相關法定期間的法律效果。屬於中選會在受理罷免案行政程序進行中的程序行為,因此不得獨立為行政爭訟及聲請停止執行之對象。韓國瑜聲請停止執行,即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之要件不合。
另發起「罷韓」方,於徵求連署期間內,依規定提出連署人名冊,經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數符合規定,將查對結果函報中選會,業經中選會於2020年4月17日,以中選務字第1093150190號公告,宣告罷免案成立在案。
則韓國瑜如認為中選會就該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將致他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而請求暫時權利保護,則應對該公告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並無適用假處分程序之餘地,韓國瑜聲請為「禁止相對人對於系爭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之假處分,即無從准許。.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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