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紀錄器、智慧型手機普及,讓民眾檢舉案件激增,連帶加重警察的工作量,甚至在苗栗縣還出現「專職」檢舉魔人,一年內就檢舉交通違規達2萬件。而為了限制惡意與連續檢舉行為,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民眾可檢舉的46種交通違規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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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三讀條文,道交條例第7之1條「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分為兩大類。一是「動態違規」,也就是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違規項目,總計41項,包括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手機、惡意逼車等等。
另外一類為「靜態違規」,共計5項,包括違規並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在公車站、交岔路口、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等;不過,紅黃線違停在未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情況下,未列其中。
而三讀版本也明定民眾檢舉同一輛汽車違規,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已舉發一次為限;此外,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民眾檢舉案,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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