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眼中的凶宅,定義是什麼呢?法院想的跟你不一樣!這個月就出現一項判決,房客尋短,但是他最後有自己走上救護車,因此即使人往生了,這房子仍然不算凶宅。看起來凶宅是防不勝防,專家也要教我們從合約為自己的權益把關。
2009年桃園龜山大樓,突然濃煙密布,陳姓男子本想放棄自己,但最後一刻理智救了他。他叫了119,自行走上救護車,但這才是爭議的開始。
東森財經記者林佑之:「煙熄了,但陳姓男子送醫後不治身亡,只是救護車這段路,是他自己走上去的,這房子是不是凶宅。」
房子後來轉手再轉手,買家直到跟鄰居聊天,才知道花了600萬買凶宅,狀告賣家詐欺,但法院認定人不是死在家裡,判賣家無罪。
消基會義務律師團律師許家華:「我會建議直接把它條款訂得很清楚,如有發生,凶宅的情況,甲方願全額退還相關的價金。」
也許阿飄不可怕,人心才可怕,另外一名許先生也在北市花1450萬買房,住5年才知道,前一位房客厭世酗酒暴斃,但法官認為房客死因是肝功能衰竭,一樣不是凶宅,賣家免賠。
▼凶宅買賣租賃大不同,法規上出租不必明文標示凶宅,但如果真的毛毛的,賣家仍能提前解約退押金。(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消基會義務律師團律師許家華:「我賣的是六樓,但他想不開跌撞到頭,最後在一樓死亡,那中間撞到的那些陽台,還有相關的一樓,共有部分也算是凶宅嗎,那這邊就會變成一個爭執的地方。」
不過這凶宅買賣租賃大不同,法規上出租不必明文標示凶宅,但如果真的毛毛的,賣家仍能提前解約退押金。
崔媽媽基金會組長曹筱筠:「他就感覺好像經常會被壓床,這是民事詐欺的部分,可以去跟房東要求一些賠償。」
▼租屋族要自保。(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專家也提醒租屋族,除了在定型化契約,要屋主白紙黑字講清楚,真的也只能找鄰居警察打聽做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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