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財經新聞自律規範(106年7月修訂)

壹、財經新聞、財經節目、即時股市資訊節目綜合自律規範:

一、遵守法令規定

本台所製播之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1.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2.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4.侵犯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
5.歧視不同種族、性別、族群、國籍、膚色、階級、出生地、宗教、性傾向、婚姻狀況、身心障礙、疾病、所有弱勢者。

二、利益迴避

本台人員在執行報導與節目任務時,應秉持新聞專業從業人員之中立及客觀原則,不可利用公務所得到之資訊,藉由報導或節目內容牟取私人利益。不得接受金錢或有價證券之餽贈。凡牽涉私人利益之贈予性活動,如免費旅遊、住宿招待等,應報請相關主管事前審核。

三、審慎查證,提供正確、完整資訊

1.所有新聞及節目內容於製播前需嚴謹查證。查證過程應秉持下列原則:
(1)不得刻意曲解事實,如發現錯誤應立即更正。
(2)不得加油添醋或欺騙觀眾。
(3)避免無根據之道聽塗說。
(4)記錄查證過程,包括連絡時間、對象、相關筆記或錄音、錄影等。
2.財經新聞內容或其畫面,應有其憑據,不得有虛偽不實或捏造。
3.財經記者如有引用數據情事,應以主管機關或具有公信力之學術、研究機構所發表之數據作為報導依據。
4.對於上市、上櫃公司所發佈之消息,本台記者及人員除於第一時間向該公司之發言體系求證外,亦應向金融監理機關或具有公信力之硏究機構進行查證。對於上市櫃公司獲利虧損等相關數據之採用,應以公開資訊觀測站或上市櫃公司公開聲明為依歸。
5.採訪財經新聞態度應力求周延,注意財經新聞內容任何一處,有必要可記錄採訪過程,錄下關鍵說法。採訪前和供稿主管充分討論,寫稿前要確認受訪者無誤,說法無誤。
6.財經新聞在使用新聞資料畫面,如有造成觀眾時空混淆之虞,需在播出時應以字幕方式告知觀眾。
7.若報導事實為他人提供,應謹慎確認此文件或檔案的正確性與可信度,若是由網路所取得的資訊,應向相關人員或機構查證。

四、重視報導及節目內容之平衡、公平、公正、客觀

1.採訪或報導財經新聞及製作節目內容,應公正報導或陳述有關事實和主要觀點,並以公平態度,對待涉及之人員、機構、議題及事態。
2.採訪或報導財經新聞及製作節目內容,應謹守公正超然之分際,新聞與評論必須清楚區隔。
3.財經新聞、節目、即時股市資訊節目之標題可用生動活潑方式呈現,但避免使用聳動或具煽動性文字。
4.採訪或報導財經新聞及製作節目內容,對於當事人或公司有負面影響之報導,措詞應謹慎,不做單方指控,切實注意平衡報導,並儘可能提供當事人陳述或說明之機會。
5.報導重大財經訊息或重要財經政策,應客觀分析其影響或執行可能衍生之問題。
6.財經新聞報導時之遣詞用字應力求謹慎,勿添加個人立場,採用「報導轉述」而非主觀判斷。
7.於股市交易時間發生之上市櫃公司之新聞事件,應盡力與該公司即時連繫,取得該公司之回應,以杜絕因不實傳聞影響股市秩序及投資人權益。
8.對於股市消息或於股市盤中進行報導或連線,應以平實論述為主,避免影響交易行情,亦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其他相關規範。
9.於採訪新產品發表會時,應謹慎檢視稿件,避免淪為宣傳工具。


貳、保護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康

一、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系指未滿十八歲的人。在拍攝節目或新聞製作時,不得有呈現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二、即便是取得同意之拍攝,也應當小心不可傷害兒童及少年的身心發展,必要時需專業人士在旁協助。拍攝時間也必須避免在晚上十點以後或超過八小時。
三、在拍攝內容上,絕對不可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兒童或少年有抽菸、喝酒、吃檳榔、騎車或開車、施用毒品或管制藥物等有害身心健康之物,為禁止報導之對象。也杜絕帶領兒童或少年進入有礙身心健康之拍攝場所。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權益保障法對於禁止對兒童及少年所施行的行為如:受遺棄、受身心虐待、有害健康的活動、利用兒童及少年殘障供人參觀、行乞等,在報導中除了不可提供足供辨識身份之資訊外,尚應考量內容呈現對其他觀眾所帶來之負面觀感,不得用渲染的手法拍攝。


叁、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

除考量公共利益,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隱私。當個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之情事,或造成媒體公審之情況。公眾人物之私領域生活及家人資訊等應受到保護,未經同意不應揭露,但公眾人物之生活屬於可受公評的範圍除外。規範如下:
一、採訪時應尊重受訪者之隱私權,凡屬非關公眾利益的私人領域事件,避免過當之報導。
二、財經新聞對消息來源如有保護義務時,可使用適當之特殊效果,如馬賽克或變音方式處理,並應注意是否有畫面背景足以辨識受訪者。
三、為避免造成受訪者之困擾,包括電話號碼、地址、住家環境、電子信箱、網頁/討論區網址都應避免曝光。
四、財經新聞採訪或節目內容若採用電話錄音或錄影方式,在電話錄音或錄影開始前,必須明確讓受訪者知道並同意將被錄音或錄影,否則不可使用。同時不可使用剪接方式改變受訪者回答訪談的原意。若涉及公共利益而須從事秘密錄音錄影時,自企劃、拍攝、剪輯、播出等各環節皆需相關主管全程監督,並在播出時須向觀眾說明其為秘密錄音或錄影與必要性為何,以避免有侵害隱私權之虞。


肆、不得涉及節目廣告化

節目內容之呈現確實遵守主管機關頒布之「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規範如下:
一、財經新聞與節目報導或討論各產業發展時,儘量避免集中報導單一商品,如需以比較方式呈現不同品牌之差異,提供消費者與產業資訊,則需二至三家商品同時露出。
二、財經新聞與節目內容不得刻意為特定營業場所服務或商品進行促銷宣傳。
三、財經新聞之受訪者或節目來賓不可出現推介服務或推廣商品之言詞。


伍、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保護原則

一、遵守著作權法及其它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不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使用他人著作(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影音、攝影著作)、照片,應取得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翻拍任何平面媒體新聞、標題、照片、圖表,播出時須以字幕註明引用出處。
三、國內老電影、電子媒體早期資料片,除非確定著作權之保護期間業已屆滿或著作權人已不可考外,務必取得授權,否則應避免使用。
四、政府單位、政黨提供之影片或警方蒐證影帶、監視器錄影帶,於業已徵求權利人之使用同意或授權,得不註明出處。
五、民間企業、民意代表、公眾人物提供影片,如畫面有媒體識別或明顯為其它媒體之製播物,需確認來源確定可以播出。其次可註明出處以保護本台人員及公司權益,並避免後續爭議。取得影片同時,應請權利人簽署授權書。
六、民眾提供之影片,若為實體影片(DV、光碟、影帶),需請權利人簽署授權書;網站、部落格、部落客影音或照片(或電子郵件附件檔) 需與網站、部落格、部落客影音或照片所有人取得聯絡,確認其擁有智慧財產權並取得授權,方可轉拷播出。


陸、即時股市資訊節目製播守則:

一、財經股市節目須本著為服務投資人與觀眾為出發點,務求各項資訊正確呈現,以避免造成投資人或觀眾之損失。
二、本台新聞從業人員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時間及前後1小時內(現階段即8:00至14:30,以下簡稱股市交易時間及前後1小時)即時播報股市交易訊息時,安排採訪從事股市分析或評論之來賓或對象(以下簡稱訪賓),以兩類為主,一為合格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另一類則為專家。合格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應於畫面揭露訪賓姓名與資格,並應規範訪賓遵守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其相關管理規則之規範本旨,不得有任何直接或間接影響股票或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秩序或價格之行為,亦不得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專家則為國際或財經新聞之評論,例如國際關係或國際財經類教授,於有重大國際與財經事件時得請其於盤中評論,以利觀眾取得相關資訊與知識。
三、本台新聞從業人員於股市交易時間及前後1小時以外之時間,從事播報股市交易訊息時,接受採訪從事股市分析或評論之來賓或對象,不以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為限,但除於畫面揭露訪賓姓名與財經相關資歷外,並應遵守下列規範:
1.遵守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其相關管理規則之規範本旨,不得有任何直接或間接影響股票或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秩序或價格之行為。
2.具有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不得(a)未說明合理研判依據,從事證券或期貨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分析;(b)未說明合理研判依據,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就個別有價證券之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提供分析意見;(c)對台灣集中交易市場個別有價證券或個別期貨交易契約之未來價位進行預測;(d)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
3.未具有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不得(a)對台灣集中交易市場之個別標的進行投資分析評論;(b)不得對台灣集中交易市場之未來指數區間進行研判預測。
四、對於各類市場傳言,可於節目中提出討論,但討論過程應兼顧各方(如主管機關、股市公開資訊、投資法人機構等專業報告) 之說法及觀點,以求平衡,不可僅聽信片面說法而大肆評論,以免影響市場秩序。
五、財經股市節目播送過程,應於節目之廣告破口或片尾,露出下列警語,以提醒收視觀眾注意投資風險,警語露出次數與頻率由節目製作人與節目編審及台長共同討論訂定之:
「股市投資具有風險,投資人於投資前應謹慎評估」。
「本台提供資訊僅供參考,投資人於投資前應審慎評估。」
六、節目應與廣告區分:節目製作團隊應約束各分析師於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時,切實遵守下列原則:
1.節目中不可出現收費演講活動訊息或來電送免費會員卡。
2.節目中不可出現服務電話(亦不可在節目中口述)
3.節目中不可出現網址(亦不可在節目中口述)
4.標題字幕不可出現與會員相關或與收費相關的字樣
5.標題字幕不可出現單一股票會漲或跌的字眼
6.標題字幕不可出現恭賀會員賺錢之類言詞
7.手稿字卡不可以出現任何廣告文案及電話
8.不得以參加會員獲利可達某百分比之方式招攬客戶。
七、財經節目所邀請及新聞受訪之證券分析師資格及行為,金管會均有嚴格要求,除了必須具有證券分析師之資格外,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1.為招攬客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投資人參加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2.對所提供證券投資服務之績效、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於廣告中表示較其他業者為優;
3.於廣告中僅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4.未取得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為使人誤信其有辦理該項業務之廣告;
5.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
6.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之行為;
7.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小時內,在廣播或電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
8.於前款所定時間外,在廣播或電視媒體,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提供分析意見,或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9.對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未列合理研判依據;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
10.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11.為推廣業務所製發之書面文件未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營業執照字號;
12.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名義,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或製發書面文件;
13.違反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八、另外,節目邀請及新聞受訪之期貨分析師須符合「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2.隱匿重要事實,有誤導公眾之虞;
3.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4.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5.於廣告中僅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6.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7.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公眾之虞。
九、觀眾或網友如透過服務專線或節目網站留言,節目製作單位應審慎處理及回覆,不可與觀眾或網友互罵或衝突,如有無法立即處理情事,應知會相關主管或台長,並討論適當處理措施。


柒、非即時股市資訊節目製播守則:

從事證券投資、期貨交易分析或評論之言論或內容,應依法令規定,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未具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從事證券投資評論或未具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從事期貨交易評論者:
1.所發表內容得以個人投資理財經驗或心得、對總體經濟看法、與股票期貨市場或產業相關之重要新聞事件等一般性之投資資訊內容為主。
2.不宜對個別標的進行投資分析評論,包括個別有價證券或個別期貨交易契約之走勢分析、操作、標的推薦及未來價位研判預測等。例如:不宜有○○股票股價過高不建議過度追漲;提出強勢指標股的選股建議;○○股票有短線投機空間,股價會超過一定價位;○○期貨未來看漲(或看跌)等類似言論。
3.不宜對市場之未來行情研判預測。例如:不宜有台股指數八千二百點至八千五百點作整理,破八千零七十點機會不大,八千二百點上下是長線低點可以進場;台股指數從技術面看九千三百點至九千六百點是壓力區,建議先減碼,會有五百點至六百點的拉回;○○期貨波段空單續抱,尚有低點可期;○○期貨介於八千點至七千九百點之間壓力沉重,預計本週將下探七千七百點以下等類似言論。
二、具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具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從事期貨交易分析者:
1.得從事證券或期貨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分析,但必須同時說明合理之研判依據。例如:得依據技術線型、市場買賣成交量等客觀數據研判市場走勢。
2.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時間及前後一小時內,得就個別有價證券之產業、公司財務或業務資訊提供分析意見,或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但必須同時說明合理之研判依據。例如:得依○○公司公開之財務或營業資訊進行說明及分析,並作買賣操作建議。 
3.不宜對個別有價證券或個別期貨交易契約之未來價格或價位進行預測;亦不宜對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例如:不宜有○○股票可以達到○○元以上的實力;○○股票在○○元有賣壓,未來操作可在○○元至○○元進行操作;○○期貨的買點(或賣點)是在○○點;○○期貨今天的高點在○○點、低點在○○點,跟著我的預告,剛好都能讓你成交等類似言論。
4.不得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推介個別有價證券或個別期貨交易契約之依據。例如:不得提及○○股票或○○期貨有明顯特定買盤介入,投資人或交易人得買進等類似言論。
三、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同條項第七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或同條第四款「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等行為。例如:不得有散布市場傳言或不實的公司營業及財務資訊,意圖影響市場價格等類似言論。
四、不得涉有利益衝突情事,並應注意利益廻避。例如:節目製播團隊或受邀的來賓或受訪者擔任○○公司顧問或持有○○公司股票部位或負責承銷○○公司股票,不得於節目中發表對該公司的看法或進行投資分析等。
五、不得涉有虛偽不實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言論。例如:不得有引用業經公司正式澄清非屬事實之消息等類似言論。
六、不得引用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例如:不得提及○○股票股價未來一定會漲;現在介入一定會獲利;依據我的建議,會員今日盤中五月份台指期貨賣在最高點,已經獲利平倉等易使投資人或交易人誤信一定會獲利的類似言論。


捌、網路新聞製播準則:

網路新聞多係取材於網路影音平台,如非本台記者採訪所得,其取材及引用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真實性:取材自網路之訊息或畫面,如做為新聞議題加以報導,首先應查證其真實性。
二、必要性:自網路取材之訊息或議題,須考量其是否真有必要,成為新聞製播題材,判斷標準包括:
1.公益性:網路素材涉及公共利益者,得考量取用。
2.獨特性:網路素材有其獨特性,於特定新聞製播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之元素者,得考量取用。
3.新聞性:網路素材或議題如符合新聞學之新聞定義,足以告知閱聽大眾者,得考量取用。
三、合法性:
1.取用網路素材,應尊重原創者之著作權及相關智慧財產權:
(1)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基於報導、評論之必要,引用所接觸或已公開發表之素材。
(2)網路素材如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者,不得使用。
(3)利用他人著作者,除係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明示其出處。
2.取用網路素材,應符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中有關普遍級之規範。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2)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原創性:取用網路影音素材之報導,應注意製播過程中之追蹤、延伸及編輯,避免全本引用,失去報導應有之原創性。


玖、實驗及示範新聞製播準則

一、實驗新聞之目的,在於以科學方式解說新聞事件的發生原因及其影響,其製播應符合下列原則:
 1.存在具有公信力之數據或資料可資支援該實驗新聞之製播。
 2.有公正客觀之專業實驗機構協助指導進行,並提供專業之解說與判讀。
二、示範新聞目的,在於還原新聞事件的發生原因及過程,於進行示範新聞前應盡力查證新聞事實的真確性,避免錯誤示範,誤導事件真相,或淪為新聞審判。
三、任何實驗或示範新聞之取材不得涉及下列事項:
1.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2.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示範新聞不可自行重建犯罪現場(模擬演出),但可報導警方為了蒐集證據所做的重建現場。
五、實驗及示範新聞的進行,首重實驗及示範人員及週邊環境人員之安全,任何涉及危險行為部分,應在專業管控及備妥防護措施下進行,並於新聞播出時加註警語,避免引發兒童及青少年隨意模仿。
六、實驗及示範新聞於播出時,應於鏡面或旁白說明,並非原事件之影像,而是事後重新構建,避免引發閱聽眾誤解。


拾、民眾及公共機關新聞引用製播準則

一、民眾或公共機關(如公務機構、具有公共屬性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供之新聞題材或訊息,為求新聞之正確、完整,報導前就下列事項應審慎檢視:
(1)是否有充分訊息或線索支持該則新聞。
(2)謹慎確認其提供訊息之正確性與可信度。
(3)所取得資訊之事件關係人是否充分陳述其立場及所有引述是否正確適當。
(4)消息來源是否隱藏重要事實或其動機是否誤導報導方向。
二、公共機關正式發布之訊息,應以過去之公信力及專業度檢視其可信賴性,決定是否於第一時間註明消息來源直接引用,之後仍應持續以專業查證。
三、引用民眾或公共機關所提供新聞題材,若包含各種形式的著作物,須尊重著作人之著作權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且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基於報導、評論之必要而引用並應以合理之方式註明其出處。
四、民眾或公共機關所提供之影音著作物,若非與公共利益相關,應尊重其中所涉及個人之隱私權保護。
五、公共機關提供之新聞訊息,於製播過程,仍應注意是否涉及違反相關法令,包括依法須保護不可揭露的當事人身分資料等。


拾壹、SNG 現場連線報導製播規範

一、SNG現場連線報導作業流程
1.就攸關公眾利益的突發、重大新聞事件或新聞播出時正在進行的新聞事件,有必要即時進行轉播時,新聞部各中心主管如依新聞專業研判需要進行現場即時連線報導時,應指派文字、攝影記者趕往現場並填寫SNG連線工作單。
2.採訪主任核准SNG現場連線報導作業工作單,並將工作單複印分送「製播部SNG中心」與「編輯中心」。
3.SNG中心派出導播、工程人員與SNG車。
4.SNG車與導播、工程人員趕赴現場與連線記者會合,在新聞現場進行傳輸作  業設定、訊號測試工作。  
5.編輯中心與棚內副控準備進行連線作業。
6.現場SNG車進行畫面傳輸。
7.副控與現場記者進行即時連線。
8.SNG連線作業結束。
9.新聞現場回報撤收SNG連線,經採訪中心、編輯中心同意。
10.連線作業完畢,回報採訪中心、SNG中心,收線離場。
二、SNG現場連線報導守則
1.以各種轉播器材進行現場直播之前,應依據公共利益影響程度以及新聞價值,評估該新聞事件是否有其必要在該時段直播。
2.SNG現場連線報導,其目的雖在即時傳遞重要新聞訊息,但除爭取時效外應兼重品質。現場轉播記者或棚內主播,應迅速掌握了解新聞事件內容,並盡力查證過現場訊息,以提供迅速、正確、完整的報導,勿加入個人情緒及立場。倘若發現有錯誤播報,必須在第一時間立即更正。
3.與公共利益無關,但涉及爭議或播出可能嚴重損及被報導者之聲譽復無法及時查證者,應避免以現場連線報導方式處理。
4.現場連線報導的基調是在吸引觀眾適切地重視該新聞事件,在災難與緊急事件進行現場連線報導時,應避免藉由畫面刻意誇大或渲染特定災情,現場記者也應以安全優先,作好安全防護並適當考量採訪路線,不以身涉險。
5.跳樓或自殺現場,若未造成公眾危害,亦未涉及公共利益者,不應該進行現場直播。挾持、對峙、綁票攻堅等新聞現場,應該要配合檢警辦案的需求,以人命安全作為最優先考量。
6.就災難或緊急事故等突發新聞事件之現場連線轉播作業,記者不可影響現場的相關搶救工作,且應注意保持現場交通之暢通,不讓SNG車阻礙或妨礙救災。
7.現場連線報導應尊重個人基本人權,若未涉及公共利益或非公共空間,不得以現場連線報導方式對受訪的民眾進行侵入式採訪。
8.以現場連線報導災難與緊急事件、綁架勒索、人質挾持等突發新聞時,應審慎處理相關畫面,轉播過程如發生過於血腥、暴力、嚴重失序等畫面,必要時,可考慮停止現場直播,或改以延遲直播(delay live)方式為之。
9.以新聞直播形式呈現之新聞畫面,若為稍早前所拍攝,須以口頭或鏡面標示為「稍早畫面」。
10.隨時加強內部教育訓練,讓參與現場直播作業的所有相關人員,除熟悉相關SNG現場連線作業之相關流程、規範及安全事宜外,並能在最短時間內掌握議題核心,提供正確、完整訊息。


拾貳、重大新聞事件製播規範

一、重大新聞事件發生,首先應決定是否更動既有播出內容,包括插播快報、更換節目表、延長播出時間、臨時開棚現場播出等,考量重點在於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應滿足觀眾知之權利議題。
二、重大新聞報導,應基於事實,並且隨時查證更新資訊。遇有不確定資訊,應暫緩播出。
三、重大事故發生期間,對於公眾主動提供之新聞線索、照片、影片,應謹慎查核是否真確,避免播出錯誤資訊。 
四、重大災變新聞事件之報導,係讓閱聽大眾知悉事件經過及現況並注意防災訊息,記者不得渲染或誇大災情,引發閱聽大眾不必要恐慌與焦慮。主播及記者於報導時,應保持冷靜,勿涉入過多個人情緒及立場。
五、報導重大疫情新聞(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禽流感等等),應努力探求真相,善盡守望環境、監督政府的職責。但是,並應避免採訪行動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六、重大疫情報導的正確與否,關乎民眾生命安全。如報導出現錯誤,經相關單位告知後,應立即更正。對於感染重大疫病(如SARS)的病人、照護的醫事人員、遭強制隔離者及其家屬等,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七、報導大型激烈抗議或暴動事件,應秉持客觀立場,無論拍攝角度或報導內容,應完整呈現事實脈絡。
八、重大事故現場若有受難或罹難被害者,應以同理心尊重受難或罹難家屬,避免侵入式採訪。若以現場直播訪問相關新聞對象,應盡可能事先預訪查證,掌握資訊正確性。
九、重大刑案現場採訪應避免妨礙檢警辦案、救難及現場秩序。
十、遇綁票、挾持等恐怖事件,應避免犯罪及偵辦行動之細節報導;不可主動採訪嫌犯,未經諮商治安人員,不應予嫌犯現場採訪直播機會。
十一、應建立各領域學者專家諮詢名單,於重大事故發生時,可即時進行專業諮詢,提供媒體工作同仁及閱聽眾,專業知識及背景理解。 
十二、於重大事故發生時,應立即以插播式字幕,或call in等各種呈現形式,迅速提供公眾資訊服務。


拾叁、災難新聞事件製播規範

一、就災難與緊急事件(如:地震、風災、海嘯、戰爭、核災、爆炸、暴動、示威遊行、罷工、重大疫情等事件)之報導,本台記者於採訪過程,除提供正確、迅速、完整的報導外,於報導過程應尊重人性尊嚴,並注意事件對社會人  心的衝擊。記者採訪過程亦應落實自身人身安全之保護。 
二、災難與緊急事件之報導首重於提供正確、迅速的基本事實(如發生時間、地點、發生路徑、災害規模及死傷、失蹤人數範圍等等),未掌握確切事實前,盡量不做揣測性的報導。 
三、災難與緊急事件之報導,應儘可能完整報導災區進展並提供正確的防災(疫)訊息、救災行動與援助措施,如疏散方向、避難地點、食物飲水等生活所需訊息,減輕民眾的恐懼與不安。
四、災難事故現場採訪,應在封鎖警戒線外,避免妨害救難(援)工作進行。急診室亦屬警戒範圍,未取得當事者或院方同意前,不得進入拍攝採訪。即使進入拍攝,亦應注意不對罹難或受難者家屬進行「侵入式」採訪、拍攝。亦不得強行進入靈堂、救災指揮中心採訪、拍攝。
五、採訪罹難者家屬或傷者時,應秉持專業精神與同理心,提問、拍攝,均應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感受,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六、為避免受難者及家屬心理創傷加劇,對於意外災難現場所拍攝到的影像,報導製播時必須審慎篩選,避免造成受難者及家屬或閱聽大眾之驚懼感覺。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影像,若有必須使用的理由,務必審慎過濾,並且絕不濫用,或過度重覆播放。
七、悲劇或災難發生一段時間之後,在畫面與報導篇幅比重上,應謹慎考量災民心理傷害,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八、使用災難資料影片畫面,應加註字幕說明,以免引發錯植誤解。 
九、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向事故權責單位取得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
十、災難報導易引發受害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 Stress Disorder,PTSD)」,應加強在職教育,進行災難新聞採訪、拍攝、製播之專業教育訓練,協助媒體工作者了解受害人心理,減少傷害、誤解和衝突。並且提供採訪記者事前以及事後之心理諮商或協助,避免同時罹患相關症候群。
十一、平日應加強內部訓練,增進從業人員對災難或緊急事件的專業知識,以因應突發性新聞事件。


拾肆、受害者報導處理原則

一、報導有受害人之新聞事件,應秉持專業精精神及同理心,考量採訪該受害人的目的為何,是否有其必要性使該事件或受害人為公眾所知悉。 
二、依法應隱匿身分之受害人,於報導時應隱蔽可供辨識其身分之所有資訊。 
三、報導受害人或其家屬,應考量其是否為公眾人物,該採行何種程度的保護措施;考量是否有更妥善的採訪、報導形式,盡量避免侵入式採訪,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否則應尊重隱私權。
四、受害人遭逢事故,情緒及理智可能受到影響,採訪受害人或其家屬之前,應具備高度同理心,注意在採訪過程中的觀察、提問、攝影,必要時,先行關閉攝影機鏡頭,避免造成二度傷害。 
五、若追蹤報導部分重要受害者,為不可避免時,應注意勿造成受害者過度的負擔,必要時,由媒體同業進行協調,劃定採訪區域,或共推代表採訪。
六、不得忽略受害者對媒體的期待,盡可能讓其完整表達意願想法,但不應過度膨脹受害者悲情,避免錯誤建構事實,或使得受害者長期沉溺其中,難以恢復正常生活。
七、報導受害人事件,避免單一化事故發生原因,進行錯誤連結。(例如:因為穿著曝露,才招致性侵害,勿讓受害者遭到負面刻板印象標籤化。)
八、採訪未成年受害者,須經由家長或社工、輔導人員陪伴或同意始得為之。
九、加強採訪製播人員的文化互補性(cultural competency.),勿以單一族群觀點詮釋、報導,甚至冒犯其他族群之受害者。
十、若發現受害者情境或情緒,已非媒體專業所能處理,應設法轉介其他專業機構進行。    


拾伍、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一、報導涉己事務,必須以新聞專業自主為前提,不能違反本新聞 自律執行綱要。
二、報導涉己事務,須遵循利益揭露原則。
三、報導涉己事務,須遵循公共利益原則。
四、報導涉己事務,須遵循多元平衡原則。
五、報導涉己事務,須遵循比例原則。


拾陸、東森財經新聞台新聞畫面分級處理原則

新聞頻道屬於普遍級節目,為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以及避免觸犯法令,東森財經新聞台將政府機關訂定之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中有關在普遍級節目中播放畫面的規定,作為新聞畫面處理之最高原則。
一、不得有曝露胸部、生殖器以及陰毛之裸露鏡頭。
二、不得有正面(包括有毛玻璃或其他遮掩)或背面全裸的鏡頭。
三、不得有任何性行為、強暴過程、以及猥褻、愛撫、性虐待、性變態、色慾動作的鏡頭描述以對白。
四、不得有任何對兒童發生不良影響之暴力、血腥、恐怖、靈異等鏡頭或情節。
五、不得播出容易引起兒童模仿以致傷害自己或別人的鏡頭,如玩火試驗、閉氣潛水、自殺、自我綑綁、或反鎖嘗試等等。
六、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規定,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所謂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及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服務機關等詳之個人基本資料,或其他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若被害人與加害有親屬關係,報導該案件時應隱去加害人之相關資訊。
七、基於保護少年及兒童,凡未滿十八歲之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不得報導犯罪當事人姓名、照片、影像或其他足以辨識犯罪當事人身分之資訊。
八、上列數項希望同仁能做為處理新聞畫面的依據,在拍攝以及剪輯新聞時,能事先避開不當的新聞畫面。如因新聞報導之必要,需用到上述之畫面時,必須事先以馬賽克處理,可明顯掩蓋違規畫面,此外播出前先請新聞部主管審驗過才可送播。
九、如有違規的新聞畫面播出而致公司遭受處罰者,攝影記者將予以扣點處分,並納入年度考核;其直屬長官、及其搭配之文字記者、組長、主任及新聞部經理,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連帶處分,如為累犯者,將報請記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