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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15:37)
「再犯案撤銷假釋」宣告違憲 最高法院釋放3重刑犯
大法官6日做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宣告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最高法院昨天據此做出5件裁定,將「撤銷假釋」、「執行指揮書」撤銷,3名假釋期間犯罪回籠的受刑人已出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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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監者包括簡姓、曹姓、黃姓受刑人,3人原本均因案被判無期徒刑,假釋期間分別犯下圖利容留性交罪、竊盜罪、酒駕,刑期分別為2月、5月、2月,經法務部撤銷假釋而回籠執行殘刑。
簡姓等5名受刑人分別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法務部的「撤銷假釋處分」及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
簡姓受刑人主張,未區分再犯罪名及所受有期徒刑宣告刑度輕重,一律撤銷假釋,將使已逐漸回歸社會的受假釋人,因觸犯輕微罪名,導致原重刑假釋遭撤銷,有輕重失衡之虞。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屬法定應撤銷事由,司法行政機關及法院均無裁量權,撤銷假釋並無不當,駁回簡男聲請。
簡男抗告,最高法院刑一庭認為,釋字第796號解釋已出爐,應依解釋意旨具體審酌是否撤銷假釋,而簡男僅被判刑2月,檢察官並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外並無其他違規或危害社會情事。
刑一庭審酌,簡男經撤銷假釋,服刑近8年,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他繼續在監執行殘刑的必要,因此撤銷台南高分院裁定,自為裁定將法務部的撤銷假釋處分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殘刑部分均撤銷。
刑一庭並指出,簡刑受刑人回復假釋狀態,若他只剩殘刑待執行,自應同時停止執行,續予假釋付保護管束。
負責審理曹姓、劉姓、黃姓、林姓受刑人抗告案的刑七庭,昨天則裁定將「撤銷假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撤銷。
除劉姓、林姓受刑人因有他案須執行,監所收到檢察官開出的釋票後,昨天已讓簡姓、曹姓、黃姓受刑人出監。
司法院大法官6日做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刑法規定假釋中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均撤銷假釋,此範圍內抵觸憲法比例等原則,即日起失效。
法務部當時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釋;此外,日前已向行政院陳報刑法第78條修正草案,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得」撤銷其假釋,以修正現行法一律撤銷假釋的規定,並經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於109年7月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另指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公布後,已傳真行文台灣高等檢察署,請高檢署依解釋意旨研議通案妥適因應處理流程,並請該署轉知各檢察機關對於個案審慎處理。
聲請人之一的吳燦則表示,尊重大法官的結論。
(封面圖/google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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