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優惠已延長至119年底,為減輕業者面臨「先徵後退」的資金壓力,財政部預告新規,增訂廠商得申請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待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再辦理銷案等規定,自116年起施行。
總統去年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延長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優惠至119年底,藉此減輕民眾購車成本負擔,並推動政府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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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依照現行規定,廠商於國內產製出廠時或自國外進口時,須先報繳貨物稅,待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再申請退還貨物稅,造成資金積壓及徒增依從成本,也增加稽徵機關與海關徵收、審理及退稅等稽徵成本。
為減輕業者可能面臨「先徵後退」的資金壓力,財政部本月預告「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電動車輛出廠或進口前,得申請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待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再辦理銷案的規定。
另考量實務作業需要,修正草案明定,倘若委託代製的應稅貨物包裝上已載明產品編號,稽徵機關得據此查核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等稅籍管理事項,包裝上得擇一載明受託代製廠商或委託廠商的名稱、地址。
(封面示意圖/翻攝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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