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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不到4萬禁面議!企業違規最高罰30萬

2018/11/09 17:24 中央社
薪資不到4萬禁面議!企業違規最高罰30萬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明定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告知。(示意圖/取自pixabay)

為杜絕薪資面議,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違者最高罰30萬元。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若未公開告知薪資低於4萬元,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示意圖/取自pixabay)

 

提案的國民黨籍立委林為洲表示,各大求職網及報紙求職廣告,雇主常以薪資面議做為薪資待遇條件的敘述,求職的社會新鮮人面對資訊不對等,通常會被壓抑薪資,工作權受損,薪資面議等於是低薪幫凶,損害勞動市場發展。

 

他說,根據勞動部統計,台灣目前平均起薪約為2萬6000元,最高者為3萬6000元,因此以最高平均起薪為基準,並設定4萬元以下須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最低薪資,以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的情形發生。

 

另外,現行第5條條文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等為由,予以歧視。國民黨籍立委陳宜民認為,部分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要求求職者提供星座、命理、血型等與工作表現無關的項目,造成具某類特質的求職者失去與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

 

▲未來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也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等為由,予以歧視。(示意圖/取自pixabay)

 

修正後條文也增列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星座、血型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經處以罰鍰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布姓名、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陳宜民在三讀後發言表示,消費者走到超級市場,可以清楚看到每一個同質類商品的價格,但今天台灣的就業市場,就像一個完全沒有標價的市場,沒有人知道面議後的薪資數額是否為市場行情,造成惡性循環,為什麼不讓雇主也加入到競爭人才的行列,請不到人才,企業就該提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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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很多求職廣告,不論薪資高低皆以「薪資面議」標明去了之後才發現薪資超低,求職者跑過去根本浪費時間;更甚者用不透明資訊壓低薪資,求職者吃了悶虧。因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逐條審查《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步通過將要求4萬元以下職務,求職廣告不得僅標「薪資面議」,需載明薪資級距

 

▲很多新鮮人求職遇到「薪資面議」經常吃虧。資料畫面與當事人無關。(圖\東森新聞)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資料顯示公布,全台有超過300萬名勞工薪資不到3萬元,但求職網站或報紙求職廣告,許多雇主薪資欄僅填上「面議」。今委員會初步通過新增提供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台幣4萬元,需要公開揭示薪資範圍,如果雇主違法,可罰6萬至30萬元不等罰鍰。

 

另針對部分民眾反映曾因雇主特殊星座、血型偏好遭拒,包含陳宜民等立委提案下,也在原先《就服法》第五條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條文,除原先不得因種族、階級、語言、性別、性傾向等歧視,修正條文也增列不得設定星座、血型為求職條件,或因此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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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薪資面議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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