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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店前停車妨害生意!他「徒手移車到紅線」吃官司

2018/07/30 16:58 東森財經新聞
不滿店前停車妨害生意!他「徒手移車到紅線」吃官司

▲吳姓手機通訊行員工,因不滿店前停車格的轎車停太久,徒手將車輛移出至紅線處。(圖/翻攝自google map)

 

吳姓手機通訊行員工,因不滿店前停車格的轎車停太久,徒手將車輛移出,使轎車違停遭警方開單,車主發現後向警方報案,吳男被依妨害自由罪嫌送辦,檢方今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38歲吳姓男子為台中市南屯區大墩路一家手機通訊行員工,民國107年4月8日下午1時多,吳男將洪姓男子停放在店前停車格內的轎車,以徒手的方式往大墩10街方向推動,使轎車一部分移出停車格,9日下午10時多吳男又將洪男的轎車以相同方式推動,使轎車移置停車格外的紅線上。

 

洪男的轎車因此違規停車,遭員警逕行舉發,洪男取車時發現轎車遭移置且被警方開單告發,立即向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案。

 

警方調閱鄰近監視器,查出吳男以徒手方式妨礙洪男行使合法停車權,吳男到案時坦承犯案,辯稱對方車輛停太久,妨害做生意才將車輛推出停車格,訊問後被依妨害自由罪嫌送辦。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審酌監視器翻拍照片、逕行舉發違規停車單等事證,認為吳男以強迫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今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騎樓示意圖。(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基隆李姓男子多年來都將機車停放在住家騎樓,沒想到去年7月被人用行車記錄器密集檢舉,一口氣收到17張罰單,罰鍰金額總計1萬200元。李先生不服,翻出產權主張是停在自家土地上,那來的違法,一狀告上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一罪不二罰,判17張罰單全部撤銷。

 

李男訴訟指出,他住在一棟7層樓的公寓,大樓是在民國82年6月26日以土地作為基地向市府申請建築,按照當時的建築法規建蔽率為6成,留有未建築的法定空間是4成,騎樓屬於一樓住戶所有並登記產權,與一般開放公眾通行的人行道狀況不同,他多年來都把機車停放在大樓的法定空地上,結果卻一次收到17張罰單,讓他相當不服氣。

 

李男強調,「我平常都在外地工作,那段期間沒有用到那輛機車,被舉發期間就一直停在那裡。」警察依據民眾錄影就判定他違規,還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連開17張罰單,雖然一張僅裁罰600元,但怎麼可能讓人信服,決定提告請求撤銷所有罰單。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人員反駁,認為李男的機車明顯是違規臨時停在騎樓,騎樓本來就具有供公眾通行的性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開罰並無不妥。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則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的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至於道路性質為公有或私有,不是這次論述重點。

 

他們勘驗檢舉人所提行車記錄器錄影光碟,該車輛停放在信二路左側之一棟公寓大廈1樓騎樓處,斜斜停放在騎樓,車頭朝向公寓大廈之大門,該騎樓是開放空間,可供行經該處不特定多數行人任意通行,客觀上屬「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所以那裡禁止臨時停車及禁止停車。

 

檢舉人從去年7月28日到8月26日,將近1個月的時間內,密集檢舉17次,法官表示,該車輛是一個停車行為,停車後,未曾駛離再重新停入,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能於密集時間對相同的停車行為,多次錄影或拍照採證,予以多次處罰。

關鍵字: 徒手移車紅線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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