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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格停沒15分竟被開罰單?他抓兇手怒po網

2019/05/28 12:17 東森新聞 責任編輯 黃任強
停車格停沒15分竟被開罰單?他抓兇手怒po網

車位一位難求!台北一名網友日前上班時,好不容易找到最邊邊的停車位,誰知過不到15分鐘,車位竟被另一名騎士給霸占,對方不但將他的車給移走,還移到紅線上,害他被開單,經歷曝光後引起討論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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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停車位本來就難找,但如果把別人車子移出來,到紅線上自己停在停車格,害別人被開單就很過分了」,原PO在臉書《爆料公社》發文表示,他本(5)月24日上午騎車到開封街上班,好不容易找到停車位,將機車停放在最旁邊,沒想到11點就被同事通知「你違停被開單」。

 

▼原PO停好的機車被亂移。(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原PO趕緊前往查看,一看超傻眼,自己的機車以及隔壁的黑車都被移到紅線上,停進去的是一輛紅色機車,如此的行為讓他痛批「超級過份」。他透露平時停好車有拍照習慣,因此9點52分拍了畫面,結果10點5分就被開單,連停車費都還沒被開就被移車,短短不到15分鐘的時間讓他無言以對。

 

▼紅色機車硬插還停反方向。(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原以為事情就此落幕,沒想到3天後逮個正著,當下一整排都沒空位,有一輛紅色機車停在最邊邊,原PO沒辦法,決定先去公司打卡後再找停車位,目擊該名亂移車的騎士正在移別人的車,而且還移到紅線上,讓他超憤怒,將過程PO上網路,要大家評評理。

 

▼原PO目睹亂移車的騎士。(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此文曝光後,引發熱議,網友紛紛留言,「我記得拿照片好像可以申訴」、「找警察檢舉他,然後你有照片可以申訴罰單」、「這種人真的很缺德」、「這樣的人真的很自私,檢舉他吧」、「停車有規定的方向,那台紅車也是違規停車,可以檢舉」、「這個太白目了」。

 

也有人分享經驗,「這可以申訴的,而且你還有照相,我之前也有發生同樣情形,也有申訴成功」、「你拍照後列印下來,可以到監理站申訴,我老公遇過這樣的事情,有申訴成功過,下次記得將停邊邊車格時,離開前拍張照片,被移車時可申訴免繳罰款」。

 

(封面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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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停家門口遭罰2萬! 1原因撤銷34張罰單

▲一名住在高市苓雅區民權一路巷內的耿姓女子,去年6月將機車停放在自家公寓門口,疑遭鄰居檢舉,隔月一次收到34張各裁罰600元的機車違停罰單。(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

許多住宅區裡的巷子都並未設置停車格,民眾皆會很自然地停於家門口,一名住在高市苓雅區民權一路巷內的耿姓女子,去年6月將機車停放在自家公寓門口,疑遭鄰居檢舉,隔月一次收到34張各裁罰600元的機車違停罰單,總金額合計達2萬400元:因此憤而提告,主張門口未畫紅線,且停車並無妨礙出入,法院審核後認定梗女並無妨礙通行,因此34張罰單撤銷免罰。

 

耿姓女子指出,去年6月15日起至7月7日間,她將機車停放在自家公寓一樓左扇門前,且左扇門平時都鎖住不會開啟,並聲稱全棟住戶均由右扇門出入,她將機車停放於左扇門前並未妨礙交通,卻遭開單,懷疑是由鄰居檢舉,而高市府交通局接獲檢舉後卻未通知被檢舉人,而是累積一定期間及數量後才一起於7月間合併送給她,令其在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開了34張罰單,根本不給知悉違規及改善的機會。

 

而高市府交通局對此作出抗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條規定意旨,限制汽車停車位置若客觀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就不得停車,而非以實際該處所是否確實有人、車通行為限;交通局認為,耿姓女子車子停放處在左扇門前,而左扇門明顯設有郵箱,在此停車將可能阻礙到郵差投遞郵件,若有緊急狀況發生,例如火警或住戶有需急救等情形,須強行開啟公寓左扇門,則耿女機車也將影響住戶逃生及救災。

 

對此,高雄地院法官勘驗該處巷後則認為,巷道兩旁都沒規劃紅線或黃線等禁止停車標線,許多住家前或圍牆邊也都有汽機車停放,而梗女所住之公寓樓下左扇門確實被堆置沙包且上鎖,可見同棟公寓住戶皆默認且同意將左扇門關閉,認定梗女在門前停車並沒有妨礙人、車通行,因此判決撤銷罰單。

 

此類案件並非首次發生,許多網友也紛紛對此質疑,為配合停車,兩扇門只能開一扇,這種消防安全明顯有爭議,台灣已有太多的公共危險禍根引發災難,且都是因為放任此類違反基礎住宅安全所造成,未避免此類悲劇再次發生,政府更因對於停車規畫更進一步做出改善,但是,此單一事件中,交通局累積至一定量之後才予以制裁,令耿女於不知情之情況下遭開罰34張罰單,著實不妥。

▲騎樓示意圖。(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基隆李姓男子多年來都將機車停放在住家騎樓,沒想到去年7月被人用行車記錄器密集檢舉,一口氣收到17張罰單,罰鍰金額總計1萬200元。李先生不服,翻出產權主張是停在自家土地上,那來的違法,一狀告上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一罪不二罰,判17張罰單全部撤銷。

 

李男訴訟指出,他住在一棟7層樓的公寓,大樓是在民國82年6月26日以土地作為基地向市府申請建築,按照當時的建築法規建蔽率為6成,留有未建築的法定空間是4成,騎樓屬於一樓住戶所有並登記產權,與一般開放公眾通行的人行道狀況不同,他多年來都把機車停放在大樓的法定空地上,結果卻一次收到17張罰單,讓他相當不服氣。

 

李男強調,「我平常都在外地工作,那段期間沒有用到那輛機車,被舉發期間就一直停在那裡。」警察依據民眾錄影就判定他違規,還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連開17張罰單,雖然一張僅裁罰600元,但怎麼可能讓人信服,決定提告請求撤銷所有罰單。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人員反駁,認為李男的機車明顯是違規臨時停在騎樓,騎樓本來就具有供公眾通行的性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開罰並無不妥。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則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的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至於道路性質為公有或私有,不是這次論述重點。

 

他們勘驗檢舉人所提行車記錄器錄影光碟,該車輛停放在信二路左側之一棟公寓大廈1樓騎樓處,斜斜停放在騎樓,車頭朝向公寓大廈之大門,該騎樓是開放空間,可供行經該處不特定多數行人任意通行,客觀上屬「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所以那裡禁止臨時停車及禁止停車。

 

檢舉人從去年7月28日到8月26日,將近1個月的時間內,密集檢舉17次,法官表示,該車輛是一個停車行為,停車後,未曾駛離再重新停入,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能於密集時間對相同的停車行為,多次錄影或拍照採證,予以多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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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機車停車罰單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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