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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災害救助金!「5條件」可申請 最高20萬元

2025/07/10 15:31 東森財經新聞
台南災害救助金!「5條件」可申請 最高20萬元

丹娜絲颱風重創南台灣,包括雲嘉南等地區災損嚴重,地方政府現階段也在積極協助搶修,對此國民黨立委謝龍介分享,根據台南市災害救助辦法,鄉親可以向區公所提出災害救助申請,申請條件及辦法隨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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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災害救助金核發事宜,依社會救助法頒布「台南市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害致死或因災害受傷致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每人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新台幣20萬元。

二、失蹤救助:因災害致行蹤不明者,每人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新台幣20萬元。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每人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新台幣10萬元。

四、安遷救助(非地震造成):其住屋損毀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一者: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横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其他經本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4.所稱『受災户』,係指住屋因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戶內人口每人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新台幣2萬元,以5口為限。

五、住户淹水救助:

1.住屋因實際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2.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新台幣1萬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户淹水救助。

(封面示意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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