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長年奉養公婆「沒繼承權」 地政士揭原因
2025/10/12 09:34 東森新聞
傳統觀念中「嫁雞隨雞,嫁狗隨狗」,晚輩對長輩的照顧往往被視為責任。但您知道嗎?在台灣冰冷的法律條文面前,再深的孝心和情感付出,最後都可能落得一場空。如果丈夫不幸早逝,又沒有子女,這位長年奉養公婆的媳婦,在婆婆過世後,竟可能一毛錢都繼承不到,讓孝心成為法律上的最大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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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長年奉養公婆的媳婦,丈夫不幸早逝。(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分享一起引發家族爭議的案例。在該案例中,一位老母親過世後留下兩間房屋及部分存款,她育有三名兒子,但老大和老二皆先於母親去世,僅剩老三仍在世。其中,老大無子嗣,老二育有1子。
依照《民法》規定,繼承權的判定並不看媳婦的孝順程度:
1.老二之子(孫子):可依代位繼承原則,繼承老二原本應得的份額,與仍在世的老三共同分得遺產。
2.老大之妻(媳婦):由於丈夫已逝,且夫妻無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她在法律上既非公婆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無法以「配偶」身分繼承公婆遺產,因此完全喪失繼承權。
地政士鄭文在解釋,《民法》第1138條對繼承順序有明確規定,配偶雖能與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但媳婦並非法定繼承人之一。繼承順位優先以血緣關係為考量:直系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繼承順位優先以血緣關係為考量。(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鄭文在強調,在民法的立法精神中,主要著重於血緣關係與財產延續性,而非情感或照顧義務。一旦丈夫早於公婆過世,媳婦在法律上即不再具備與婆家繼承的法律關係。即使媳婦多年來付出時間與金錢奉養公婆,這份「孝心」在繼承法上也不會構成繼承權的依據。
鄭文在指出,這類情況在現代社會中尤其對選擇頂客族或是不孕家庭衝擊最大,凸顯了倫理與法理間的巨大落差。鄭文在提醒,若公婆希望感念媳婦長年奉養的辛勞,一定要生前透過法律工具進行安排,避免憾事發生。

這類情況在現代社會中尤其對選擇頂客族或是不孕家庭衝擊最大。(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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