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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16:10)值班注意!勞工春節出勤 若加班雇主須給加倍工資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勞工局提醒從農曆除夕到大年初三,若加班則須給加倍工資。(圖/取自pixabay)
農曆春節連假倒數計時,新北市勞工局提醒,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從農曆除夕到大年初三,也就是15日至18日,為勞工的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期間如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若需要勞工在這段期間加班,不管是月薪勞工或時薪勞工,都必須依法加倍發給工資,違者最高可開罰100萬元。
針對勞工於春節排班出勤,勞工局特別提醒,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如勞雇雙方約定休息日及例假為星期六及星期日者,雇主應再擇日給予勞工補假2天。雇主也可以在取得勞工同意後,將2天補假調移至初四、初五,也就是19日和20日實施,即可以完全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實施農曆春節假期。
勞工局也發現,部分大型企業顧及員工返鄉,已經取得勞工同意在2月24日非工作日上班,也就是原先約定好的休息日補班,並提前將14日、也就是小年夜那天補休,形成提前放假的「7天連假」。勞工局強調,因勞工只同意將特定休息日加班時數折換至特定工作日補休,這並不屬於一次性放棄加班費請求權,所以並無不可。

▲勞工局強調,因勞工只同意將特定休息日加班時數折換至特定工作日補休,並不屬於一次性放棄加班費請求權。(圖/取自pixabay)
另外,若事業單位屬於排休制,雇主可經由勞工同意後,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勞工局提醒,雇主應確實將挪移、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充分了解,以免造成勞資糾紛。
而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7年1月1日起,已改為新臺幣140元,事業單位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時薪不得低於140元,如時薪制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則雇主應針對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新北市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如有違反國定假日、例假日、加班費等規定,依法可處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農曆春節本是全家團圓的重要傳統節日,雇主應本著同理心疼惜勞工,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應依法辦理,以杜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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