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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財經:強化公司治理法令,櫃買修訂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遵循事項

財訊快報/何美如報導

配合主管機關推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計畫項目,櫃買中心修訂「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及相關資訊揭露規章,以有效發揮董事職能,並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增加對董事之支援,強化公司治理相關法令之遵循。

櫃買中心說明,本次修訂是將原來的「上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點」,擴大增訂統一規範與董事會組織職能相關的事項,例如:董事會組成、功能性委員會、董事職責、薪酬及績效評鑑、公司治理主管等項目,將可有效強化上櫃公司的董事會運作,增進公司治理之落實。董事會應遵循事項要點自現行5條條文,擴增為30條,其中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施行,其他部分重要條文之完成期限如下外。

1.應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者: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由獨立董事擔任(第12條第1項);訂定處理董事所提出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第15條第2項);完成董事、監察人投保責任保險(第16條);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及金融業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第20條第3項)。

2.應自109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董事會自我或同儕評鑑,並應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申報績效評估結果(第18條),櫃買中心業於107年12月22日發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可提供上櫃公司實務運作時之參考。

櫃買中心表示,為有效落實董事會職能,本次董事會應遵循事項要點對於違反要點之規定者,採多元化處置措施,於考量比例原則下,除得處違約金、限期改善之外,亦得依本要點或業務規則之規定對上櫃公司採變更交易方法、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並將處置措施公開揭示以周知大眾等方式辦理。另上櫃公司如同時違反資訊申報與揭露之規定時,櫃買中心亦得依相關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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