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族「重購退稅」失敗!他慘失血68萬 國稅局曝原因
房地合一稅上路後,持有不動產時間的長短,影響了稅負高低,不過換屋族仍可以透過「重購退稅」來解救高額稅賦,只要符合2大條件,稅金就可按比例退回,甚至有機會一毛都不用繳。
換屋族重購退稅 5年內別做這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屬新制房地合一稅之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而且符合自住規定者,都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優惠。
不過,由於這是針對「自用住宅」的一種節稅制度,重購之自住房地仍須滿足2大條件,包含重購房屋仍維持自住,在2、5年內不得出租、不得供營業,或改作其他用途,也不得再行移轉,否則會依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
▼個人把自住舊屋賣掉、轉購自住新屋,符合條件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示意圖/pixabay)
買房退稅68萬 他一舉動全被追回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假設甲先生於109年12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111年9月以476萬元出售,房地合一應納稅額為68萬元,另甲先生111年7月以730萬元買進B房地並遷入戶籍居住。
因2處甲先生均有設籍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於重購自住B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自住A房地,則甲君出售A房地之應納稅額68萬元,可減除依重購價額比例計算之扣抵稅額,即為「68萬元×(重購價額730萬元÷出售價額476萬元,大於1以1計算)」等於68萬元,因此甲先生申報時,無須繳納房地合一稅。
不過,之後國稅局稽查,發現甲先生111年12月8日十,將B房地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違反重購之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規定,因此向甲先生追繳原扣抵之稅額68萬元。
▼符合規定,就可依規定全額或依比例退還房地合一稅。(示意圖/pixabay)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優惠後,重購的新屋卻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導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但房屋實際仍是自住,將能從寬認定未改作其他用途,仍不需依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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